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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程序
来源:湖㳇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2-22 09:31:13   [ ]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6447 生成日期 2020-02-22 公开日期 2020-02-22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湖㳇镇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公安、安全、司法 主题(二) 司法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法制,行政,工作制度 分类词 司法,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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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章对决策草案的形成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包括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都进行了细化。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章对决策草案的形成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包括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都进行了细化。

  

  一、决策启动

  

  1、在决定启动决策程序之前需要进行研究论证:

  

  《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该条重点对决策事项进行研究论证进行了细化,比如领导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公民、法人等提出的建议,应当交单位研究论证,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提出建议的人或机构身份或地位特殊就可以“私自”做决策。

  

  2、明确决策承办单位以及承办单位的工作职责,比如,由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对涉及的事项进行分析预测,若存在较大分歧提出两个以上方案等等。

  

  二、公众参与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1、听取意见的方式: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若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办单位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公开征求意见。若是涉及专业性强的问题,可以聘请专家进行访谈、解释说明等。

  

  总之,必须保证决策事项客观、公正、科学。

  

  2、承办单位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完善决策草案。

  

  三、专家论证

  

  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1、专家、专业机构不应受其他人和事的干扰,做到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科学地论证。

  

  2、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时,坚持专业性、代表性、中立性,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或专业机构。

  

  3、关于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建立咨询论证专家库;市、县级政府可以建立专家库;若没有建立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四、风险评估

  

  对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评估方式: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近些年,为了国家建设、城市规划、环境改善等目的,各个地方政府都在进行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经济开发等进行征地、拆迁。土地,作为农民最根本的赖以生存和生活的来源;房屋,作为居民赖以栖身的必要保证,行政机关若将对其进行大面积征收、拆迁,决策机关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民意调查,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论证,最后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根据风险的可控性作出决策。

  

  党中央、国务院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制定本《条例》。那么,决策机关在作出决策时就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组织专家论证;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