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证件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杜绍会 |
身份证 |
宜综烟罚﹝2020﹞第76号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被处罚人杜绍会于2020年1月15日下午,在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中路304、306、308、310、312号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纸箱、篮筐,占用人行道面积约10平方米,影响了行人通行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2-3 |
2020-2-18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储文杰 |
身份证 |
宜综烟罚﹝2020﹞第41号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 |
被处罚人储文杰于2020年1月23日20时3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宜兴大酒店职工宿舍东北角空地上燃放烟花爆竹,燃放了四个烟花(三大一小),以上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属于宜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23 |
2020-2-7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王国忠 |
身份证 |
宜综烟罚﹝2020﹞第39号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 |
被处罚人王国忠于2020年1月24日18时5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溪隐府2号楼楼梯口燃放烟花爆竹,燃放一个小型烟花,以上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属于宜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24 |
2020-2-8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张志明 |
身份证 |
宜综烟罚﹝2020﹞第33号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 |
被处罚人张志明于2020年1月24日16时1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宜浦路氿如城北侧工地燃放烟花爆竹,燃放了一个方型烟花和一个小鞭炮,以上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属于宜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24 |
2020-2-8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马海祥 |
身份证 |
宜综烟罚﹝2020﹞第2号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 |
被处罚人马海祥于2020年1月25日11时40分左右,在宜兴市环科园新城苑10幢前广场燃放烟花爆竹,燃放了一个烟花,以上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属于宜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25 |
2020-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刘亮 |
身份证 |
宜综烟罚﹝2020﹞第50号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 |
被处罚人刘亮于2020年2月3日8时8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体育中心西停车场内燃放烟花爆竹,燃放了两个烟花爆竹,以上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属于宜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2-3 |
2020-2-18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王朝贵 |
身份证 |
宜综烟罚﹝2020﹞第101号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 |
被处罚人王朝贵于2020年1月24日18时32分左右,在宜兴市经济开发区东郊二期大门东侧燃放烟花爆竹,燃放了一个烟花爆竹,以上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属于宜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24 |
2020-2-8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李明杰 |
身份证 |
宜综烟罚﹝2020﹞第102号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 |
被处罚人李明杰于2020年1月24日18时55分左右,在宜兴市广汇三期东面红塍大桥下燃放烟花爆竹,燃放一个烟花爆竹,以上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属于宜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24 |
2020-2-8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周正 |
身份证 |
宜综烟罚﹝2020﹞第103号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 |
被处罚人周正于2020年1月29日00时18分左右,在宜兴市屺亭街道广汇二期幼儿园边广场上燃放烟花爆竹,燃放了两挂小鞭炮和一个小礼花,以上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属于宜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29 |
2020-2-13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吉兆松 |
身份证 |
宜综烟罚﹝2020﹞第205号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 |
被处罚人吉兆松于2020年1月24日21时3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紫竹苑122号楼道口燃放烟花爆竹,燃放两挂小鞭炮,以上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属于宜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24 |
2020-2-8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蒋永青 |
身份证 |
宜综烟罚﹝2020﹞第206号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 |
被处罚人蒋永青于2020年1月24日21时3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紫竹苑122号楼道口燃放烟花爆竹,燃放了两挂小鞭炮,以上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属于宜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24 |
2020-2-8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蒋仁杰 |
身份证 |
宜综烟罚﹝2020﹞第208号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 |
被处罚人蒋仁杰于2020年1月25日00时0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氿府壹号西面湿地公园的东氿河畔燃放烟花爆竹,燃放了五根长条燃花棒,以上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属于宜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25 |
2020-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钟志欧 |
身份证 |
宜综烟罚﹝2020﹞第154号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 |
被处罚人钟志欧于2020年1月24日20时1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星东街南端中星湖滨桥桥堍下燃放烟花爆竹,燃放了两根烟花,以上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属于宜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24 |
2020-2-8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杜语林 |
身份证 |
宜综烟罚﹝2020﹞第156号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 |
被处罚人杜语林于2020年1月24日20时1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星东街南端中星湖滨桥桥堍下燃放烟花爆竹,燃放了一根烟花,以上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属于宜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24 |
2020-2-8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赵修义 |
身份证 |
宜综烟罚﹝2020﹞第157号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 |
被处罚人赵修义于2020年1月24日20时1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星东街南端中星湖滨桥桥堍下燃放烟花爆竹,燃放了一根烟花,以上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属于宜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24 |
2020-2-8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宗亚辉 |
身份证 |
宜综烟罚﹝2020﹞第158号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 |
被处罚人宗亚辉于2020年1月30日19时2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星西街中星湖滨桥桥堍下燃放烟花爆竹,燃放了两个“冲天炮”小烟花,以上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属于宜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30 |
2020-2-14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宗柯成 |
身份证 |
宜综烟罚﹝2020﹞第159号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 |
被处罚人宗柯成于2020年1月30日19时2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星西街中星湖滨桥桥堍下燃放烟花爆竹,燃放了两个“冲天炮”小烟花,以上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属于宜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30 |
2020-2-14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王义杰 |
身份证 |
宜综烟罚﹝2020﹞第161号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 |
被处罚人王义杰于2020年1月30日19时44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叠翠路83号门口燃放烟花爆竹,燃放了三个小型礼花,以上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属于宜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30 |
2020-2-14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鲜大聪 |
身份证 |
宜综烟罚﹝2020﹞第061号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 |
被处罚人鲜大聪于2020年2月1日23时2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东虹路燃放烟花爆竹,燃放了六个仙女棒烟花,以上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属于宜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02-02 |
2020-2-17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