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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访局协调解决“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则
来源:国家信访局 时间:2020-02-28 09:20:04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0493 生成日期 2020-02-28 公开日期 2020-02-2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国家信访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综合政务 主题(二) 信访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信访,细则,社会 分类词 文秘工作,行政事务,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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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各司、室、中心: 现将《国家信访局协调解决“三跨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 2019年9月20日     国家信访局协调解决“三跨三跨三分离” 信访事项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推动“三跨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的协调解决,加大涉及省际、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业的“三跨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化解力度,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

  各司、室、中心:

  现将《国家信访局协调解决“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

                                                                                                                                                             2019年9月20日

  

 

  

 

  

国家信访局协调解决“三跨三分离”

  

  信访事项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推动“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的协调解决,加大涉及省际、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业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化解力度,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协调范围和重点。国家信访局负责协调涉及省际、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业,且经过省级层面沟通对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信访事项。协调的重点是明确解决信访事项的责任主体,并跟踪落实,推动问题解决。

  

第二条 责任划分的原则。按照《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信访事项的事发地或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是化解的责任主体,承担主办责任;信访人的户籍地、常住地(不包括信访人滞留地)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信访人的困难帮扶、思想疏导等工作,承担协办责任。

  

第三条 协调的具体程序。凡是提请国家信访局协调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须先经省级层面沟通对接,并由省信访局(办)或部委办公厅(室)提出报告。承办司室组织协调时,协调会议需要市一级党政领导参加的,需报分管局领导批准;需要赴实地了解情况进行协调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实施。司室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防止同一信访事项多头交办或协调。

  

第四条 协调方法和要求。协调前,承办司室要做好准备工作,主要是全面梳理情况、掌握相关政策、了解意见分歧、分析问题成因、研究协调方案等。协调时,要认真听取涉事各方的意见,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明确各方责任、形成协调意见。协调意见主要体现明确责任主体、解决问题思路方法和相关工作要求,并注意调动地方和部门解决问题的主动性、积极性;形成《会议纪要》的,应由参与各方会签。要充分发挥有关部委的职能作用,对职责界限清晰的信访事项,承办司室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相关部委组织协调;对情况疑难复杂、政策性较强的信访事项,要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协调,共同研究意见。

  

第五条 后续跟踪落实。按照“谁协调、谁跟踪”的原则,承办司室要抓好协调意见的督促落实,及时了解掌握信访事项的化解进度,确保解决到位。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信访局协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范》(国信办发〔2013〕2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