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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教育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处罚)
来源:宜兴市教育局 时间:2020-03-05 15:51:55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0587 生成日期 2020-03-05 公开日期 2020-03-05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教育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科技、教育 主题(二) 教育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学校,教师,招生,学生,培训 分类词 科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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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宜兴市教育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处罚)
宜兴市教育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基本编码 权力名称 法律依据 行使内容 备注
0200081000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处罚  
0200082000 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对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进行处罚  
0200083000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进行处罚  
0200084000 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对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进行处罚  
0200085000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进行处罚  
0200086000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进行处罚  
0200087000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进行处罚  
0200088000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进行处罚  
0200089000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进行处罚  
0200090000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进行处罚  
0200091000 民办学校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民办学校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进行处罚  
0200092000 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0200093000 民办学校依法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对民办学校依法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进行处罚  
0200094000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进行处罚  
0200095000 民办学校不依法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对民办学校不依法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进行处罚  
0200096000 民办学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进行处罚  
0200112000 教师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处罚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九条第二款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对教师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进行处罚  
0200113000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第十九条第二款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0200115000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进行处罚  
0200116000 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对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进行处罚  
0200117000 单位未使用或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单位,县级以上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范围,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单位未使用或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进行处罚  
0200119000 关于违规招收学生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违规招收学生的处罚  
0200120000 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对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进行处罚  
0200121000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0200122000 擅自招收幼儿、设施威胁幼儿安全、教育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幼儿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擅自招收幼儿、设施威胁幼儿安全、教育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0200123000 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教具、克扣经费等的处罚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教具、克扣经费等的处罚  
0200124000 幼儿园办园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标准,妨害学龄前儿童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学龄前儿童安全的;
  (二)拒绝接收具有普通教育接受能力学龄前残疾儿童的;
  (三)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
  (四)幼儿园班级人员超过规定限额的;
  (五)未执行安全、卫生、保健、营养等相关规定的;
  (六)选用未经审定合格的教师指导用书的;
  (七)侵占、挪用、抽逃学前教育经费的。
  幼儿园年检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幼儿园办园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0200125000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