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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教育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其他权力)
来源:宜兴市教育局 时间:2020-03-05 15:57:09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0591 生成日期 2020-03-05 公开日期 2020-03-05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教育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科技、教育 主题(二) 教育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学校,教师,招生,学生 分类词 科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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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宜兴市教育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其他权力)
宜兴市教育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权力类别:其他权力    
基本编码 权力名称 法律依据 行使内容 备注
1000035000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 【规章】《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发布)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第三款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规章】《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88号)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  
1000036000 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评选 【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
    第二十九条 深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推进依法治校要立足学校需求,结合实际、分类指导、示范引领。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学校要根据本纲要,结合自身特点和需要,制定本校依法治校的具体办法。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在依法治校实践中形成的典型经验与成功做法,完善对不同层次、类型学校依法治校的具体要求,分类实施指导。要进一步完善依法治校示范校的评价标准,将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积极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整体提高。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教政法厅〔2003〕4号)
    各地根据实施方案和依法治校具体要求,开展本地区依法治校工作和创建本地区依法治校示范校。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与管理办法》(教政法厅函〔2004〕28号)
    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基本要求,从本地区依法治校的先进校中推荐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候选学校。
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评选  
1000039000 取消考试成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布考试无效(取消考试成绩)  
1000045000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的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的批准  
1000046000 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1000047000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  
1000048000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的备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二十条第三款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对民办学校章程修改的备案  
1000049000 对学生体育、艺术、科技等特长生认定的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部门规章】《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第八条 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的艺术课程列入期末考查和毕业考核科目。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艺术课程应当进行考试或者考查,考试或者考查方式由学校自行决定。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将成绩计入学分;
【部门规章】《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教育部  教基[2008]6号)
    第二条 普通高中招生要切实改变将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录取唯一标准的做法,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划等统招、差额投档、推荐保送、特长录取及必要的面试考查等多种招生办法,逐步扩大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
    第二条 开展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是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突破性环节,应贯穿在学生接受教育的全过程,教育行政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加强工作研究与指导,不断总结经验并积极推进,形成规范的制度。初中升高中的考试与招生中,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整体素质和个体差导,改变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惟一录取标准的做法。高中录取标准除考试成绩以外,可试行参考学生成长记录、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记录、体育与文艺活动记录、综合实践活动记录等其他资料,综合评价进行录取。积极探索建立招生名额分配、优秀学生公开推荐等制度。
对学生体育、艺术、科技等特长生认定的审核  
1000050000 对县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法律】《义务教育法》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  
    第二条第二款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对县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  
1000051000 适龄儿童少年因故要延缓、免于或中断义务教育学业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适龄儿童少年因故要延缓、免于或中断义务教育学业批准  
1000052000 民办学校年检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和年检结果公开制度,并加大对其招生简章的监管力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幼儿园实行年检制度,由审批机关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审验,并将卫生保健等有关情况纳入审验内容。年检不得收费,年检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对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年度检查,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