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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新政出台

预计可为企业减负1.79亿元
来源:宜兴日报    日期:2020-03-28 08:58:58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0901 生成日期 2020-03-30 公开日期 2020-03-3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财政、金融、审计 主题(二) 保险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保险,政府信息,公开 分类词 金融,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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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日前,市医疗保障局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减轻企业负担,出台了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新政。按照新政,今年2月至6月,我市减半征收企业职工医保,该政策预计可为企业减负共1.79亿元。

  日前,市医疗保障局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减轻企业负担,出台了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新政。按照新政,今年2月至6月,我市减半征收企业职工医保,该政策预计可为企业减负共1.79亿元。

  此次减征范围为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等不在减征范围内。政策对企业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生育保险不实施减征。据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原为8%,减半征收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为4%。此次减征无需企业提交申请资料,符合减征条件的企业,将自动享受减征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减征政策执行月份要求连续连贯,即从2020年2月至6月。企业补缴此次阶段性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次阶段性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参保职工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正常享受当期医保待遇。此外,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仍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在享受减征政策期间,发放工资暂时有困难的,可继续申请缓缴减征后的医疗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年内,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