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0941 | 生成日期 | 2020-04-01 | 公开日期 | 2020-04-01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主题(二)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 | 决定 | |
关键词 | 天然气,市场秩序,安全生产 | 分类词 | 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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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罚〔2020〕4号 |
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罚〔2020〕4号
行政相对人:江苏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丹山路88号锡东创融大厦C座XX
2019年9月25日13时30分左右,江苏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接的丁蜀镇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第一批项目三标段施工作业区域内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一名施工作业人员死亡。2019年7月份,XX公司中标了丁蜀镇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第一批项目三标段的工程,并与丁蜀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丁蜀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所联系了江苏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由XX公司负责该工程三、四标段的监理工作。XX公司安排庄剑林为总监、王凯迪为现场监理,负责对该工程进行监理。江苏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9.2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江苏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对施工现场的监理不到位,未能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未认真实施监理,对施工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能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的违规事实。2019年12月25日我局正式立案对江苏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当事人江苏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认此违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宜兴市人民政府文件宜政发〔2019〕209号 1份
2、“9.2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1份
3、对XX公司总监庄剑林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1份
4、对XX公司总工程师吴华良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1份
5、行政违法案件受理记录 1份
6、行政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1份
7、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 1份
8、江苏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9、江苏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
2020年1月13日,本局依法向江苏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听告字〔2020〕第(3)号,告知相关处罚事实、法律依据和拟作出处罚,并告知相关权利。2020年1月15日,江苏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声明书,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江苏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事故调查报告和自由裁量标准,经局行政处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江苏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罚款缴纳通知单到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自行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兴市人民政府或无锡市市政园林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