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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优质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废止)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20-04-01 14:14:32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1949 生成日期 2020-04-01 公开日期 2020-04-01
文件编号 宜政发〔2020〕44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废止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科技、教育 主题(二) 教育 体裁 意见
关键词 文件,意见,行政 分类词 文秘工作,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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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宜兴市人民政府文件宜政发〔2020〕44号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优质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废止)

宜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宜政发〔2020〕44号

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优质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缓解我市教育资源尤其是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优质民办教育,满足群众多元化的教育需求,切实提高宜兴整体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创办或引进优质民办教育

  (一)本实施意见中所指的优质民办教育必须根据自身办学类别,对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开展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民办小学、民办中学、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必须符合《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苏政办发〔2015〕45号)文件要求。

  2、开展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必须符合《江苏省四星级高中评估标准》文件要求。

  3、开展幼儿教育的民办幼儿园必须符合《江苏省优质幼儿园评估标准》文件要求。

  4、开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职业学校必须符合《江苏省现代化示范性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或《江苏省优质特色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文件要求。

  (二)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办学主体具有丰富办学经验,办学理念先进,办学特色鲜明,在省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

  2、办学主体已经举办的学校在教学质量、文化建设、课程建设、国际化平台建设等方面成绩出色,获得社会广泛认可。

  3、办学主体拥有强大的管理团队和实力雄厚的师资团队。

  4、办学主体具有雄厚的办学实力,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未因办学活动和涉税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三)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推进民办学校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党组织负责人一般从学校管理层中产生,符合条件的董(理)事长、校长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也可担任党组织负责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民办学校党务干部纳入教育系统党务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开展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检查考核。

  (四)加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将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作为民办学校党组织的首要政治责任。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民办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切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全面提高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水平。

  三、创新民办教育体制机制

  (五)落实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举办者(无举办者的由民办学校)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明确自身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类别后,到市行政审批局办理登记手续,实行分类管理。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实施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登记为营利性法人的,必须与义务教育阶段分设,分别登记为不同类型的独立法人,财务资产独立核算。对2017年9月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可自主选择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原则上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如有需要可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

  (六)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税收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通过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税务局)

  (七)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组建教育融资担保公司,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对产权明晰、办学行为规范、诚信度高的民办学校发放信用贷款。(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宜兴市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宜兴监管组)

  (八)明确民办学校退出办法。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清偿后有剩余的(出资额计算时间为2017年9月1日前),根据出资者的申请,从学校剩余净资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补偿,补偿数额为出资额(即学校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及其增值,增值按照清算当年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同时,综合考虑出资者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办学成本、办学效益、社会声誉等因素,可采取一次结算、分期奖励的形式,从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和民办学校剩余净资产中给予出资者一定奖励,奖励数额不高于民办学校补偿后剩余净资产的20%,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2016年11月7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财产依法清算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学校章程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行政审批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

  四、完善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

  (九)健全民办学校用地政策。将民办教育项目用地纳入市国土空间规划。建立民办教育项目评审机制,对通过项目评审的民办教育项目,按照《市政府关于宜兴市教育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宜政发〔2017〕179号)规定优先提供用地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镇、园区、街道)

  (十)注重财政资金引导。整合教育资源资金,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办学校发展。制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政府奖补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政策。对我市民办学校(幼儿园)按以下方式进行奖补:

  1、对新招引的固定资产投资3亿(含)—5亿元优质民办教育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7%的奖补;5亿(含)—8亿元优质民办教育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7%—10%的奖补;8亿(含)—10亿元优质民办教育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0%—12%的奖补。对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重大优质民办教育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确定更优惠的政策。

  2、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优质民办教育项目,列入市重大项目投资计划,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享受同等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和“两免一补”政策。

  4、对按照政府指导价收费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根据接纳的符合我市入学条件的学生数,每年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生的生均培养经费补贴,补贴参照公办学校生均公共经费市镇拨付比例执行,补贴时间为学校正式举办后的前三年,于每年年底支付。

  5、民办高中段学校新获评省三星、四星高中的,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按省优质幼儿园标准新建(配建除外)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含)以上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项目,经规范程序审核认定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奖补,限额1000万元。

  7、对执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根据接纳的幼儿数,按我市公办幼儿园同等标准安排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宜兴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考核认定办法》(宜教发〔2017〕53号)文件精神,实行民办幼儿园自愿申报、现场考核的办法进行认定,按照省、市定标准班额人数下拨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小学公用经费的50%。

  8、对创建省优质幼儿园的,创建成功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同时对已经取得省优质园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根据年终考评等第,按班级数差别化核拨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各镇、园区、街道)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激励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对经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收取的保育费、教育费免征增值税。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对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免征增值税。民办学校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

  (十二)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题申报、科学研究、评优评先、教研成果奖励、科技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工程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机会和待遇。不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跨区域招生的民办学校应到招生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保证招生秩序稳定。实行民办学校分类收费政策,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探索实施积极的价格政策,扩大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委、教育、财政等部门统一核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除幼儿园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民办学校按学期收费,相关收费信息必须在招生报名前不少于30天向社会公布,不得收取在公示项目和标准之外的任何费用,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十三)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职务评聘、评优表彰、业务竞赛、进修学习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制定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参加职务评聘的优惠政策,不断提高民办学校专任教师职称比例。民办学校专任教师总量与师生比应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每年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教师队伍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应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纳入全市教师培训计划。民办学校教师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教师的退休待遇。支持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通过委托管理、结对帮扶、互派校长教师等方式,共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对于新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阶段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通过挂职、支教等形式,派遣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予以支持,派遣数量不超过该民办学校教师总数的20%。公办学校教师经组织委派到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违规办学的民办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要适时停止或召回公派教师。完善人才引进机制,鼓励民办学校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建立面向全国的优秀教育人才引进机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安置补助、子女就学、研究经费等方面,享受我市人才引进同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镇、园区、街道)

  (十四)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五、加强民办学校制度建设

  (十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依法制定章程并按照章程管理学校,举办者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董(理)事会要优化人员构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民办学校应明确产权关系,明确出资人、出资额度及出资比例,明确学校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学校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六)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应符合设置标准和要求,在校生数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民办学校应严格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执行免试入学的法律规定。民办学校应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确定招生计划,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与公办同类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民办学校依法自主招生的简章及公告,须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七)严格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安防建设等相关标准,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重点抗震设防类标准,新建学校应同步建成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要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深刻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对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的投入,加强食堂从业人员培训,严格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要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八)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抽逃。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探索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优化民办教育监督管理

  (十九)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和统筹协调等工作。建立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委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规划局、行政审批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及其他教育中介组织在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发挥作用。鼓励相关部门和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表彰奖励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行政审批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二十)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加大民办教育监督管理力度,完善向民办学校选派责任督学工作机制,强化责任督学的责任,充分发挥其对民办学校的联络、指导和监督作用。完善民办学校办学状况年度报告制度,做好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强化对新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资格、资金投入、学校章程等方面的审核工作,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依规整治无证无照等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净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推动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制度,推行民办学校“黑白名单”制度管理,引导学校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办学质量,树立良好社会形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