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0970 | 生成日期 | 2020-04-03 | 公开日期 | 2020-04-03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主题(二)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 | 决定 | |
关键词 | 天然气,市场秩序,安全生产 | 分类词 | 能源,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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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罚〔2020〕7号 |
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罚〔2020〕7号
行政相对人:宜兴市XX燃气有限公司
负责人:芦XX 年 龄:63岁
地 址:宜兴市丁蜀镇三洞桥
2020年1月9日,国务院督导组第六工作组到宜兴市XX燃气公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发现你公司内的LPG汽车槽车装卸充装未采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要求你公司立即整改。2020年3月3日,无锡市安全生产派驻督导组第2组,对你公司落实国务院督导组检查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发现你公司内的LPG汽车槽车装卸充装未采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的问题还未整改到位。宜兴市XX燃气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修、更新的违规事实。2020年3月6日我局正式立案对宜兴市XX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修、更新的行为进行调查,宜兴市XX燃气有限公司负责人芦XX承认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修、更新的违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宜兴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小组办公室交办函 1份
2、国务院督导组第六工作组督导反馈问题清单 1份
3、无锡市安全生产派驻督导组第2组交办函 1份
4、对当事人芦XX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1份
5、行政违法案件受理记录 1份
6、行政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1份
7、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 1份
8、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各 1份
9、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份
2020年3月16日,本局依法向宜兴市XX燃气有限公司负责人芦X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相关处罚事实、法律依据和拟作出处罚,并告知相关权利。2020年3月16日,芦XX向我局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声明书,声明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宜兴市XX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修、更新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修、更新,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规定。
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当前燃气安全严峻形势和自由裁量标准,经局行政处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对宜兴市XX燃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罚款缴纳通知单到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自行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兴市人民政府或无锡市市政园林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