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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来源:宜兴市司法局 时间:2020-05-08 16:58:23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1394 生成日期 2020-05-08 公开日期 2020-05-0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公安、安全、司法 主题(二) 司法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政法,法制,法律,程序,工作制度 分类词 司法,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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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宜兴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司法行政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保障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示制”指本系统对所办理的涉及管理对象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办事依据、办事制度、程序和结果,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保证司法行政工作依法进行的制度,其内容包括执法公示和服务公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兴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将涉及管理对象切身利益的事项依照本办法公示。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示:

(一)律师管理工作

(1)律师事务所设立的依据、条件、范围、程序、结果;

(2)律师执业证颁发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3)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的依据、条件、范围、程序、结果;

(4)对律师奖惩的规定;

(5)对律师管理机关、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人员的举报、控告的途径和方法;

(6)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二)社区矫正工作

(1)设立社区矫正机构设立的依据、条件、范围、程序、结果;

(2)社区矫正服务工作者资格授予的依据、条件、范围、程序、结果;

(3)接受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形式、程序;

(4)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5)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应当公示的内容;

(6)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二)公证管理工作

(1)公证员资格授予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2)公证部门设立的依据、条件、范围、程序、结果;

(3)公证员执业证颁发的依据条件、范围、程序、结果;

(4)公证员执业证、公证处年度注册的依据、条件、范围、程序、结果;

(5)对公证员奖惩的规定;

(6)公证管理费收取的标准及依据;

(7)对公证管理机关、管理人员及公证处和公证员举报、控告的方法、途径。

(8)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三)基层管理工作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授予的依据、条件、范围、程序、结果;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照发放的依据、条件、范围、程序、结果;

(3)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依据、条件、范围、程序、结果;

(4)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注册的依据、条件、范围、程序、结果;

(5)有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奖惩的规定;

(6)基层法律服务管理费收取的标准及依据;

(7)对基层工作管理机关、管理人员及法律服务所和服务人员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

(8)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公示的内容;

(9)人民调解管理工作应当公示的内容;

(10)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四)法律援助工作

(1)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形式、程序;

(2)法律援助受助人的权利和义务;

(3)对法律援助部门和人员举报、控告的方法和途径;

(4)援助人的义务;

(5)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对紧急事项可随时公示。

第八条 对需要公示的事项,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发布公告、通告;

(二)召开专门会议通报或以公文形式通知;

(三)通过各类媒体公开报道;

(四)散发有关资料;

(五)在办公区内将有关制度张榜上墙;

(六)设置公示栏;

(七)依法可采取的其他公示方法。

第九条 公示程序

(一)由有关股室提出公示方案;

(二)一般的公示内容由分管局长审核批准,重要的公示内容由局长批准;

(三)有关股室应将经批准公示的内容在15日内向社会或管理相对人公示并送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对于公示后的事项,有关股室应当向当事人做好相应的咨询、解答工作,不得推诿、拒绝。

第十一条 因职能调整引起的公示内容变化的应随时依本办法变更。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对本机关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