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1394 | 生成日期 | 2020-05-08 | 公开日期 | 2020-05-08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二) | 司法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政法,法制,法律,程序,工作制度 | 分类词 | 司法,行政事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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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宜兴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第一条 为增强司法行政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保障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示制”指本系统对所办理的涉及管理对象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办事依据、办事制度、程序和结果,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保证司法行政工作依法进行的制度,其内容包括执法公示和服务公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兴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将涉及管理对象切身利益的事项依照本办法公示。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示:
(一)律师管理工作
(1)律师事务所设立的依据、条件、范围、程序、结果;
(2)律师执业证颁发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3)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的依据、条件、范围、程序、结果;
(4)对律师奖惩的规定;
(5)对律师管理机关、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人员的举报、控告的途径和方法;
(6)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二)社区矫正工作
(1)设立社区矫正机构设立的依据、条件、范围、程序、结果;
(2)社区矫正服务工作者资格授予的依据、条件、范围、程序、结果;
(3)接受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形式、程序;
(4)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5)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应当公示的内容;
(6)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二)公证管理工作
(1)公证员资格授予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2)公证部门设立的依据、条件、范围、程序、结果;
(3)公证员执业证颁发的依据条件、范围、程序、结果;
(4)公证员执业证、公证处年度注册的依据、条件、范围、程序、结果;
(5)对公证员奖惩的规定;
(6)公证管理费收取的标准及依据;
(7)对公证管理机关、管理人员及公证处和公证员举报、控告的方法、途径。
(8)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三)基层管理工作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授予的依据、条件、范围、程序、结果;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照发放的依据、条件、范围、程序、结果;
(3)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依据、条件、范围、程序、结果;
(4)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注册的依据、条件、范围、程序、结果;
(5)有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奖惩的规定;
(6)基层法律服务管理费收取的标准及依据;
(7)对基层工作管理机关、管理人员及法律服务所和服务人员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
(8)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公示的内容;
(9)人民调解管理工作应当公示的内容;
(10)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四)法律援助工作
(1)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形式、程序;
(2)法律援助受助人的权利和义务;
(3)对法律援助部门和人员举报、控告的方法和途径;
(4)援助人的义务;
(5)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对紧急事项可随时公示。
第八条 对需要公示的事项,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发布公告、通告;
(二)召开专门会议通报或以公文形式通知;
(三)通过各类媒体公开报道;
(四)散发有关资料;
(五)在办公区内将有关制度张榜上墙;
(六)设置公示栏;
(七)依法可采取的其他公示方法。
第九条 公示程序
(一)由有关股室提出公示方案;
(二)一般的公示内容由分管局长审核批准,重要的公示内容由局长批准;
(三)有关股室应将经批准公示的内容在15日内向社会或管理相对人公示并送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对于公示后的事项,有关股室应当向当事人做好相应的咨询、解答工作,不得推诿、拒绝。
第十一条 因职能调整引起的公示内容变化的应随时依本办法变更。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对本机关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