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宜兴市“交房(地)即发证”的公告
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5886 | 生成日期 | 2020-05-09 | 公开日期 | 2020-05-09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其他 | 体裁 | 公告 |
关键词 | 改革,产权,房地 | 分类词 | 经济管理,城乡建设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为深化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与“3550”改革,进一步推动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高质量发展、系统化提升,按照《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在全省推广“交房(地)即发证”不动产登记模式提升服务质量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0﹞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推出宜兴市“交房(地)即发证”实施方案(试行). |
为深化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与“3550”改革,进一步推动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高质量发展、系统化提升,按照《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在全省推广“交房(地)即发证”不动产登记模式提升服务质量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0﹞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推出宜兴市“交房(地)即发证”实施方案(试行),现将有关方案明确如下:
(一)交地即发证
“交地即发证”是指:对宜兴市范围内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四至清晰、权属无纠纷、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缴纳完毕的出让土地,在用地单位申请且符合登记条件的前提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完成土地交付手续的当天,为用地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用地单位在土地成交确认时,认为在土地交付前能够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可同步提出“交地即发证”服务申请。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将用地单位“交地即发证”申请及时移交属地国土所、分局。
2、属地国土所、分局及时联系相关职能科室,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和成果审核入库工作。
3、用地单位按照土地使用审批流程办理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印花税、契税等相关手续。
4、在登记手续齐全后,属地国土资源所、分局受理不动产登记首次登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时进行审查登簿,所、分局打印出证。在登记业务办理过程中,可以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获取自然资源部门内部的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费缴纳等信息,避免用地单位重复提交材料。
5、在各项条件具备后,属地国土资源所、分局与用地单位办理土地交付手续,同时向用地单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交房即发证
“交房即发证”是指:宜兴市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在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和相关税费缴纳到位的前提下,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交房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与税务、住建、金融机构等部门联动,在交房现场为提出申请的购房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购房人收房同时即可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具体流程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首次登记办理到位后,交房日10天前,根据购房人需求,可统一向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网点申请“交房即发证”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为业主提供服务,协助收集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等相关材料,并按照购房人委托代理相关登记业务。
2、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网点收到“交房即发证”服务申请后,会同税务、住建等部门在税费缴纳到位的情况下,及时办理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将不动产权证书移交房地产开发企业。
3、税务部门提供网上核税、缴税功能,购房业主在登记前依法完税;暂不具备网上核税缴税条件的,税务部门开辟绿色通道提供纳税服务。
4、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房同时,向购房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