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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社党委关于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来源:市供销社 时间:2020-06-01 08:39:32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2310 生成日期 2020-06-01 公开日期 2020-06-0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供销社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综合政务 主题(二) 机关事务 体裁 通告
关键词 农村,行政,工作制度 分类词 农业,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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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社党委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社党委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现就社党委实施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等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作出决定,努力形成集体决策、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决策、执行机制。

   (二)依据社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事规则,严格按照制定的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组织实施。

   (三)党委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使用,防止权力的滥用。

   (四)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社党委会、主任办公会以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具体内容及范围

     “三重一大”制度指市供销社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实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和自觉接受派驻组的监督制度。

    (一)重大决策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市委、市政府和省、无锡市供销社的重大决策、决议和安排部署。

     2.研究决定市供销社依法履职中的重大问题及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如参股企业改制、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等。

     3.研究制定市供销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综合改革措施。

     4.研究市供销社党的建设、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事项。

     5.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研究推荐晋升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职工职称评定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人选。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市供销社干部任免、交流、调整、奖惩。

     3.研究和制定供销社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考核、监督的方案及措施。

     4.其他需要讨论的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不动产购置项目及新建项目、大修项目、设备采购项目。

    2.专项资金项目、补助奖励项目,重要合作和交流项目以及相关合同。

    3.社有资产的处置(如出租、股权变更、资产变现等)。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2.单项支出大额资金和数额较大的临时性支出。

    3.经营性收入的使用和分配。

    4.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三、运行程序

   (一)提出和酝酿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方案的提出,应按职责范围事先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和人员就相关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认真开展分析论证。对涉及全社的重大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2.“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如涉及到其他分管领导分管的工作,分管领导之间应加强事先沟通协调,形成初步意见。

     3.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议题,由社党委书记、主任根据班子成员的提议,在征求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并与班子其它成员进行沟通后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在会议上临时增加议题。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各参会人员,并保证有充足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进行个别酝酿。

    4.会议准备: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准备相关材料,提出可供决策的意见或报告。

     5.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由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应到会人员。

     6.选拔任用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社党委书记与相关分管领导共同酝酿,并向派驻组征求意见后向党委会提名,为党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准备。

    (二)讨论和决策阶段

    1.会议决策时,由社党委书记、主任主持。社党委成员应对决策议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2.会议主持人应在班子其它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讨论重要干部人事任免的事项,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并采用票决制。

    4.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报名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5.班子成员发表的意见和会议议题讨论情况应记录完整。包括会议名称、会议内容、决策议题、参会人员、主持人、记录人。

    6.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7.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可列席会议。

   (三)决策执行和实施阶段

    1.社“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社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时,由党委书记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组织实施。

    2.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经社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向社主要领导报告,事后及时向社党委会报告并负责;未完成事项如需社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社党委应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主要领导和其他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负有主体责任,及时向党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社党委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的情况。

    (二)社“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除按有关规定不便于公开外,应在社网站、相关会议、文件中进行公开。

    (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涉及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事先都必须主动邀请派驻组同志参加指导,自觉接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社党委将贯彻办法的情况及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的内容。

     五、责任追究

    (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拒不执行集体决策的;

     3.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4.违反程序进行决策的;

     5.决策事项贯彻执行不力或者执行过程中主观上有过错造成重大影响的;

     6.提供不实或者虚假信息误导决策者,造成决策失误的;

     7.违反保密纪律的。

     8.其他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三)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责令其在社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上进行检查;情节较轻的,由社党委书记、主任或上级党组织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纪律审查或建议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