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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别让城市道路“受伤”——城北中队依法查处一起履带车擅自在城市道路行驶案
来源:宜兴市城市管理局 时间:2020-06-09 08:00:54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2027 生成日期 2020-06-09 公开日期 2020-06-0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城市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其他 主题(二) 其他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机关,行政,工作制度 分类词 文秘工作,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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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履带式挖掘机属于专用机械,车身庞大、车速缓慢,上道路行驶容易引起交通堵塞、刮擦事故,同时还会对公路路面造成损害 大大降低公路原先设计的使用寿命。近期,市城管部门就查处了一起“履带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的案件。 案情回顾。2020年4月11日15点左右,城北中队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至雁行路时,发现一辆大型履带式挖掘机在道路上行驶,沿路散布有履带上落下的泥土和砖块,道路上已经被划出痕迹。

履带式挖掘机属于专用机械,车身庞大、车速缓慢,上道路行驶容易引起交通堵塞、刮擦事故,同时还会对公路路面造成损害

大大降低公路原先设计的使用寿命。近期,市城管部门就查处了一起“履带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的案件。

案情回顾。2020年4月11日15点左右,城北中队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至雁行路时,发现一辆大型履带式挖掘机在道路上行驶,沿路散布有履带上落下的泥土和砖块,道路上已经被划出痕迹。执法队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制止,并进行现场检查、固定证据,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查,雁行路路面受到损坏,留下明显痕迹,损坏路面长约53米,宽约1.2米,面积约为63.6平方米。

调查处理。4月13日上午,挖掘机操作员陈某某来到中队接受调查询问,调查中,陈某某承认了在未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下,驾驶大型履带式挖掘机在雁行路上行驶及造成路面损坏的事实。当被问及“是否知道挖掘机在道路上行驶会造成路面损坏”时,陈某某表示“知道会损坏路面,但是不知道不能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在后续调查询问中,当事人陈某某认识到该行为的不当,并安排人员将路面清扫且安排拖车将履带式挖掘机运走来进行事后补救。当事人陈某某擅自驾驶大型履带式挖掘机在城市道路上行驶,造成城市道路受到轻微损坏,违反了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履带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行为,考虑到其事后组织人员采取补救措施,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城管有话说。《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履带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是一种破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陈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擅自驾驶履带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且造成了道路路面的损坏,该行为会直接导致沿路环境变差、路面破损,且妨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极易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缩短城市道路的使用年限,增加城市道路的维护成本,是名副其实的“道路杀手”。

 

法规链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需要大家共同来维护,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营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