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4032 | 生成日期 | 2020-06-10 | 公开日期 | 2020-06-10 |
文件编号 | 宜政办发〔2020〕45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主题(二) | 计划生育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人口,救济,文件 | 分类词 | 民政,文秘工作 | ||
文件下载 | 下载 | ||||
内容概况 |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宜政办发〔2020〕4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宜政办发〔2020〕4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心关怀,按照江苏省卫计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苏卫规(家庭)〔2015〕5号)和无锡市卫计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锡卫规发〔2015〕2号)精神,在继续落实好现有扶助关怀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根据目前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面临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给予养老医疗参保补贴。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中的独生子女死亡人员(以下简称失独特扶人员),每年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最低档标准进行补贴。对失独特扶人员中,除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外,每年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补贴。
二是提高走访标准。将我市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女方40周岁以上失独家庭的走访标准提高为每户每年1500元。
三是加大护理保障。失独特扶人员参加宜兴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四是优惠提供居家养老援助服务。为年满60周岁的失独特扶人员提供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其中自理老人服务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半护理老人服务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全护理老人服务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
五是加大医疗保障。将我市符合条件的失独特扶人员按一类家庭的标准实施深度救助。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是一项政策性强的民生工作,市各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各司其职、集聚资源、集聚合力、精准施策、精准发力,确保上述扶助工作落到实处,助力健康幸福宜兴建设。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