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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解读
来源:宜兴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0-06-30 16:06:14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2358 生成日期 2020-06-30 公开日期 2020-06-3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工业、交通 主题(二) 公路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公路,运输,农村 分类词 交通,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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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2020年3月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省农村公路条例的制定和出台,强化了政府对农村公路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促进了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和养护,突出了农村公路的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为我省农村公路事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必将有力推动我省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农业农村的现代化。

  问:我省在公路领域已有《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省级地方性法规,为什么还要制定专门的《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

  答:农村公路是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四好农村路”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高度深化对建设农村公路重要意义的认识,聚焦突出问题,完善政策机制,既要把农村公路建好,更要管好、护好、运营好,为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保障。省委主要领导同志也强调,要着眼全省乡村振兴大计和高质量发展大局,系统谋划、创新举措、统筹推进,确保我省“四好农村路”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近年来,我省农村公路事业发展迅速,“四好农村路”建设走在了全国前列,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农村公路通达程度和服务水平有待提升,部分地区管养责任落实不到位、资金投入不足,部分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标志和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还不完善等,这些问题大都和体制机制不健全有关。尽管国家层面有《公路法》和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省里也出台了《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的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只对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作了相关规定,并未涉及村道,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导致相关问题长期存在、得不到解决,亟需通过立法从根本上破除我省农村公路发展中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这次我省根据农村公路发展实际,专门制定出台《条例》,就是从立法层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农村公路发展的最新要求,充分吸收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合理借鉴其它省(市)先进做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村公路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构建起职责清晰、管理高效、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条例》强化了政府对农村公路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加强了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和养护,突出了农村公路的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并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贯穿始终。《条例》的颁布实施, 标志着我省农村公路发展步入了规范化和法治化轨道,对江苏加快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打造交通强国建设先行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和保障农业农村现代化、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农村公路工作涉及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条例》如何明确我省农村公路工作职责的?

  答: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农村公路工作职责:一是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省、市人民政府监督其履行主体责任。二是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的建设、管理、养护,乡道的管理和涉及村道的行政处罚,以及农村公路的相关运营工作。三是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村道的管理;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并协助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等相关工作。四是规定“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适用《条例》中关于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规定。

  问:规划建设好农村公路是“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核心要求,《条例》在保障和促进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方面有哪些重要举措?

  答:资金和土地是建设好农村公路的核心要素,保障不到位将严重制约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为解决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缺口问题,《条例》明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资金和农村公路运营中政府所承担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规定政府“应当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并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投入,建立资金补助机制,并适时调整;为了确保农村公路的规划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合理有序安排建设进度,《条例》规定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有关专业规划相衔接,与农村客运、农村物流等规划相协调,要求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合理有序安排”;为了强化用地保障,最大限度解决农村公路建设中存在的“用地难”问题,《条例》规定“县道、乡道建设用地纳入用地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筹安排。村道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