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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计工作中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
来源:市审计局 时间:2020-07-02 10:53:26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2408 生成日期 2020-07-02 公开日期 2020-07-02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审计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财政、金融、审计 主题(二) 审计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会计,审计,行政 分类词 财政,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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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市委《宜兴市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宜发〔2018〕28号)、无锡市审计局《在审计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锡审发〔2019〕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宜兴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容错纠错机制,是指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符合容错免责的条件,在履行规定的程序后,予以容错免责处理。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大力营造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的干事创业环境,推动宜兴当好全省高质量发展领跑者,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办发〔2018〕29号)、无锡市委办公室《关于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锡委办发〔2017〕71号)、宜兴市委《宜兴市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宜发〔2018〕28号)、无锡市审计局《在审计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锡审发〔2019〕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宜兴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容错纠错机制,是指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符合容错免责的条件,在履行规定的程序后,予以容错免责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的全部审计项目,包括经济责任审计、财政审计、税收审计、部门预算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政策跟踪审计、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政府投资审计、国有企业审计等。

    第四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容错纠错,应当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纪委监委指导下进行。

    第五条  容错纠错要坚持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历史地、客观地、全面地进行评价,在实施容错纠错机制的工作中要做到“六看”:

    (一)看问题性质,是探索创新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分清是失误错误还是违纪违法。

    (二)看工作依据,是界限不明还是故意曲解、随意变通,分清是先行先试还是肆意妄为。

    (三)看主观动机,是出于公心还是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分清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

    (四)看决策过程,是民主决策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分清是依规履职还是滥用权力。

    (五)看履职取向,是开拓进取还是无视规律、急功近利,分清是积极作为还是好大喜功。

    (六)看纠错态度,是及时补救还是消极应对、放任损失,分清是主动纠错还是坐视不管。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贯彻执行党委、政府决策精神特别是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或错误,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但符合决策程序,没有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主观故意,没有谋取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错处理:

    (一)在贯彻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狠抓落实、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因没有先例、缺乏经验等,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

    (三)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履职尽责、攻坚克难,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

    (四)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为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办理,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

    (五)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

    (六)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因情况紧急临机决断,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

    (七)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从严管理干部中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 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容错:

    (一)重大履职不到位、重大政策落实不到位、经济数据严重造假、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资源毁损的;

    (二)有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权钱交易、骗取财政资金、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均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如实全面反映。对容错的问题,在审计报告附件中单独反映,并注明容错的情形和理由。

    第九条  坚持容错与纠错相结合。对容错的问题,应当按照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无锡市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销号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6〕46号)和宜兴市委办公室、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宜兴市审计整改督查办法》(宜发〔2016〕10号)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整改,健全制度机制,避免类似错误和问题再次发生。

    第十条  对容错的问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或建议。对有容错情形、符合容错条件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或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环节,书面提出容错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市审计局派出的审计组也可以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提出容错建议(建议表见附件2)。

    (二)分级审核。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容错申请、审计组提出的容错建议,由市审计局项目实施科室进行初审、审计管理科进行复核。对情况比较复杂、涉及面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失误错误,必要时可以听取相关专家意见。

    (三)集体审定。市审计局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容错申请或审计组提出的容错建议,认真研究、精准把握,集体讨论决定。

    (四)报批执行。市审计局按照《宜兴市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宜发〔2018〕28号)的规定,将容错事项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应将容错决定报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对给予容错免责处理的重大事项,市审计局应当提请市委、市政府领导约谈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被审计领导干部,要求其对在履职过程中的失误和错误进行及时整改,并向市委、市政府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

    市审计局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纠偏纠错,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

    市审计局应当指导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相关制度措施。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贯彻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会市审计局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发现问题容错申请表附件1.docx

          2.审计发现问题容错建议表附件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