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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20-07-20 10:34:39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2772 生成日期 2020-07-20 公开日期 2020-07-2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劳动、人事、监察 主题(二) 人事工作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考核,文件,应急预案 分类词 人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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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宜政办函〔2020〕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函〔2020〕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

宜兴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现场处置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和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信息发布

  3.4  应急结束

  3.5  恢复与重建

  4  应急保障

  4.1  通信保障

  4.2     应急队伍保障

  4.3  技术保障

  4.4  经费保障

  4.5  综合保障

  5  培训演练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教育

  5.3  培训

  6  监督管理

  6.1    监督与检查

  6.2  责任与奖惩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制定与解释

  7.3  发布实施

  8  附件

  8.1  宜兴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组织指挥部组织结构图

  8.2  宜兴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8.3  宜兴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通讯录

  8.4  宜兴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8.5  宜兴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文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人事考试突发事件的发生,有效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维护人事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确保人事考试安全、有序进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原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人事考试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无锡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宜兴市人事考试实际情况制定。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人事考试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人事考试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使应对人事考试突发事件的机制、反应程序更加明确规范。

  (4)以人为本,减少影响。坚持从维护考生的安全和利益出发,最大限度地防范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发生,有效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后,人员要迅速到位,第一时间内作出反应。上下级考试部门之间、考试部门与考点之间、考试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之间协调联动,共同解决问题。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人事考试中,发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1.5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影响人事考试正常进行或对人事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类突发情况。

  各类人事考试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程度、范围和可控性等因素,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1.5.1  Ⅰ级事件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考前试卷(题)及其标准答案失密、泄密,丢失,或在媒体及其他渠道发现考试内容的。

  (2)网络报名期间,因数据服务器受攻击或硬盘损坏,导致部分或全部数据记录丢失的。

  (3)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或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点参加考试的;监考人员不能按时抵达考场致使考试无法按时开考或推迟的。

  (4)考试期间发生考生大规模集体作弊、罢考,围攻、冲击考点等,导致考点秩序混乱,管理失控,正常考试被迫中止的。

  (5)计算机考试机房损坏、题库光盘或载有题库的设备被盗、丢失,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

  (6)由于出现突发情况,导致一个以上考点的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

  (7)由于地震、台风、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引起的不可预测和抗拒因素或突发大范围治安混乱、恐怖事件、疫情暴发致使考试无法进行的。

  (8)考后试卷装订、运送或阅卷过程中出现一个考场以上试卷丢失的。

  (9)考试成绩公布出现大量严重错误或大量考生对考试成绩有疑义造成集体上访及投诉的。

  (10)其他影响严重的突发事件。

  1.5.2  Ⅱ级事件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2)网络报名期间,因数据服务器受攻击或硬盘损坏,导致个别数据记录丢失的。

  (3)试卷预订有误,试卷预订数量少于考场编排人数、试卷有严重的缺页、漏印、损坏、试卷科目发生差错等重大失误的。

  (4)试卷运送、保管期间发生事故,致使试卷损毁、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

  (5)考点、考场或考号编排存在严重错误,导致一个考场以上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

  (6)考试期间,发生考生恶意撕毁其他考生试卷及答题卡的。

  (7)考试期间,发生考生群体性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

  (8)计算机考试因网络故障、供电故障、病毒发作等原因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

  (9)由于出现突发情况,导致一个考点内的部分考场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

  (10)考后阅卷过程中出现个别考生试卷或答题卡丢失的。

  (11)不实新闻报道对考试造成负面影响的。

  (12)其他有一定影响的突发事件。

  1.5.3  Ⅲ级事件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网上报名期间,出现网络拥堵、瘫痪等情况。

  (2)其他一般突发事件。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

  成立“宜兴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机要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宜兴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一)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事件的处置工作;

  (2)确定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及具体分工;

  (3)研究制定事件处置措施;

  (4)研究、制定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二)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职责:

  (1)市纪委监委机关: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考试监督工作;牵头或督促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违纪舞弊事件。

  (2)市委组织部: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和指导督查等工作。

  (3)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新闻媒体(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加强对人事考试工作的正面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协调各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4)市委机要局:监督、检查、指导人事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泄密事件进行查处。

  (5)市教育局: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做好人事考试定点学校和考试期间监考人员的选定及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共同对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学校工作人员做好调查处理。

   (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事考试期间,对重点防范区域进行严密监测,发现作弊无线电信号、设备、人员迅速予以处理,并及时通知人社和公安部门,联合对涉案人员及设备依法予以处理。

  (7)市公安局:指导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维护好本次考试期间考点学校的周边秩序,保障交通顺畅、消防安全;协助查验考生身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做好网络舆情监控,严防有害信息扩散,及时查处利用网络、无线电设备进行作弊、攻击人事考试网站等违法行为。 

  (8)市财政局:对人事考试费用使用及费用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9)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联席会议的有关日常工作;负责各项人事考试的组织实施,严格考务操作规程,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会同有关部门对考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违纪违规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10)宜兴生态环境局:对人事考试考点周边施工的建筑工地噪声污染情况进行管控和调处。

   (11)市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公共汽车、出租车等行业部门(单位),为人事考试考点附近的公共交通运输提供保障。

  (12)市城管局:制止、查处、纠正人事考试考点附近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查处考点附近擅自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及设施。

  (13)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人事考试考点传染病预防控制方案;必要时安排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做好各考点的卫生防疫工作。

  (14)市市场监管局:指导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人事考试期间各考点附近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15)供电公司:保障公共电网的正常供电,并做好应急准备措施。根据需要协助人事考试考点单位对其内部供电设施进行检查,指导考点单位做好意外断电的应急保障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宜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明确的职责,或根据市应急领导小组安排,积极参与有关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分管局长担任。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突发事件预案的日常管理、具体部署并协调考区开展相关工作;参与市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决策;提出突发事件应急及后续处理方案建议;完成市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2.3  现场处置机构

  现场处置小组:处置小组的组长由人事考试现场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人事考试现场考务负责人组成。现场处置小组的职责: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第一时间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并随时汇报事件进展;落实办公室下达的安排部署;认真做好相关事件的解释和安抚工作;完成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  预防和应急准备

  (1)加强试卷命制、印刷、分装、运送各环节的管理,制定确实可行的规范要求,确保试卷安全。

  (2)试卷保密室等重点区域实施电子监控,落实值班制度,配备消防器材,确保安全。

  (3)考点、考场等设置须符合基本要求,尽可能选择安全、不易受灾的场所,考试机构应提前跟踪关注有关自然灾害或者相关次生灾害的预警信息。

  (4)考务信息管理方面要及时进行数据备份;加强网络监控,提升防火墙功效,更新、升级杀毒软件;数据备份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做到双机备份、异地备份,确保网络数据库安全。

  (5)加强对考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文件,使他们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操作流程,提高其应急应变能力。

  (6)考试前,与公安、无线电管理、电力、保密等部门协调沟通,做好考试现场防干扰、防泄密、防停电等准备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各项考试管理规程,认真按照《江苏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质量控制目标管理体系》的各项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各项考试的考务工作,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信息采集分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2  监测活动

  应急小组各成员部门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设专人跟踪、监测和检测网络舆情实时信息,并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客观;处置必须及时、得当、有效;处理结果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具有说服力。

  3.1.3  预警分级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拟采取的措施。预警级别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3.1.4  预警程序(预警发布)

  市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接报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后,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度和紧急程度发布预警信息。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和共享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根据各项考试的特点,分考前、考中、考后进行通讯及其他信息监测并设立举报电话,发现可疑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内按照事件等级逐级上报。

  在本市区域内组织的全市统一考试中发生Ⅰ级和Ⅱ级突发事件,考点须及时、如实地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发生Ⅲ级突发事件,考点须及时、如实地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时间、地点、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应急处理过程中,要随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做好详细书面记录。

  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性事件,应及时向属地应急处理机构报告。

  3.2.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考点在报告Ⅰ级和Ⅱ级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2.3  分级响应

  接到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发生的报告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应立即就位,对所获信息进行全面分析,根据事件情况确定突发事件等级,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涉及公共安全的,应同时向属地应急管理机构报告。

  如情况紧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根据事态的发展即时进行先期应急处理,并迅速逐级报告。

  Ⅰ、Ⅱ级响应

  发生Ⅰ、Ⅱ级突发事件时,考点应组织做好考生的安抚工作,并迅速、如实地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市应急领导小组对事态发展进行预测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按有关指令通知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

  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突发事件时,考点应组织做好考生的安抚工作,并如实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迅速提出应急处理意见,报市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3.2.4  应急处理

  (1)考前试卷(题)及其标准答案失密、泄密,丢失,被盗,或在媒体及其他渠道发现相关内容的,市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本次考试的管理权限,经授权作出重新命题、缓考、宣布本次考试成绩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等决定。涉及刑事案件的,应立即保护现场,报请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2)网络报名期间,出现数据服务器受攻击或硬盘损坏,导致数据记录丢失的,市应急领导小组应在第一时间联系公安部门,通过技术措施对受攻击情况进行排查或恢复,如通过排查和技术手段仍不能将数据恢复的,根据本次考试的管理权限,经授权作出重新报名或延长报名时间等决定,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在媒体上公告。

  报名期间,出现网络拥堵、瘫痪,报名系统严重故障,导致无法正常报名的,市应急领导小组应在第一时间采取组织人员进行更新维修、资格审核错开网络报名人流高峰、启用网上报名备用服务器等措施,力争在短时间内恢复。若采取技术手段仍不能使网络恢复正常,应根据本次考试的管理权限,经授权作出链接其他网站继续组织报名、适当延长报名时间等决定,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在媒体公告。

  (3)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或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点参加考试的,监考人员不能按时抵达考场致使考试无法按时开考或推迟的,市应急领导小组应组织做好考生的安抚工作,并根据本次考试的管理权限,经授权作出考试延期进行、停止全部或部分考试、启用备用试卷进行考试、重新安排监考人员进行监考等决定。

  (4)考点、考场、考号编排出现错误,市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本次考试的管理权限,及时将情况上报,经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考点、考场、考号的决定;若不能及时调整,可作出该次考试延迟、保留该批考生该次考试资格,并顺延至下次免费参加该科目考试等决定。

  (5)发生试卷与考试科目不符或数量不足、缺页、漏印、重影、损坏,且无法调剂时,市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本次考试的管理权限,经授权作出启用、复印备用试卷、补足考生因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等决定。

  (6)在考试过程中发生集体作弊、集体罢考、集体闹事等考场秩序失控的情况,考点工作人员首先应在第一时间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缓解考生情绪,控制事态发展。如果考生不服从劝解,应终止该场考试,并迅速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等候处理。监考老师参与作弊的,封闭考场,更换监考老师。出现围攻、冲击考点,殴打考点工作人员,损毁公共财产等情况,考点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将涉案人员带离考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按照有关考务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记录。

  (7)试题发生严重错误,需更正的,市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通知考点,由考点负责通知到相关考生。如果有考生在试卷更正前交卷,应在考场记录单上将更正前交卷的考生情况详细登记,并按照有关考务管理规定做好情况记录。

  (8)机考出现停电时,考点应做好考生安抚工作,并及时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市应急领导小组应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确认恢复供电时间,或调用发电机组自行供电,并根据本次考试的管理权限,经授权作出该次考试延时、考试延期进行等决定。

  机考期间,如果局域网出现中断、病毒或软件故障等情况,考点应先安排技术人员尽力排除故障,并迅速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市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本次考试的管理权限和实际情况,经授权作出该次考试延时、考试延期进行的决定。

  机考过程中,出现网络验证故障时,考点应做好考生安抚工作,并及时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如果属于内部网络故障,应及时排除故障或启用备用线路;如果不属于内部网络故障,市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与上级考试部门联系,请求迅速排除故障,或启用密码验证进行考试。

  (9)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大范围治安混乱、恐怖事件或疫情暴发,市应急领导小组应妥善疏散、安置考生,配合地方政府帮助考生解决食宿、交通问题,将灾害的损失降至最低。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及本次考试的管理权限,经授权作出缓考、更换考点、在公安机关保护下继续考试等决定。

  发生考生食物中毒、疑似食物中毒情况,市应急领导小组应在第一时间通知“120”组织急救,根据治疗情况和本次考试的管理权限,经授权作出缓考、停考等决定。

  (10)考试结束后,发现试卷或答题卡丢失的,市应急领导小组应组织工作人员查找,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同时,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11)考试成绩公布出现错误,造成考生集体上访的,市应急领导小组应对考试成绩进行重新核对,及时纠正错误,重新公布正确成绩,并向考生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尽可能减少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

  (12)发生其他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时,市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本次考试的管理权限,经授权,及时采取果断、有效措施,将事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点。

  3.3  信息发布

  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协调,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新闻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规定程序做好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过程中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全面。应密切注意舆情反映,根据实际情况向社会发布信息,合理控制舆情导向。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4  应急结束

  (1)突发事件结束后,经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停止执行本预案。

  (2)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全面总结应对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建议和对策。

  3.5  恢复与重建

  3.5.1  善后处置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情况,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工作。

  3.5.2     调查与评估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组织现场调查取证,掌握情况,事后会同有关单位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做出书面报告,在加强正面引导的同时,对考生和人事考试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教育,认真检查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改进和完善措施。

  4  应急保障

  市应急领导小组针对突发事件,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与措施,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和考试的顺利进行。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拟订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做好应急保障的准备工作。

  4.1  通信保障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针对考试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制订专门的通信保障方案与措施,内容包括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方式,考区和考点负责人、考点责任人的联系电话表等。

  考试期间,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值班电话,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保证值班电话畅通无阻。

  4.2  应急队伍保障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针对考试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相应的人员保障,加强业务培训,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做到分工清晰、责任明确、相互配合。

  4.3  技术保障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为应急处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确保相关技术问题高效、顺利地解决。

  4.4  经费保障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组建应急队伍、考前对考务人员进行培训、配置必要的技术设备、应急体系运行、表彰奖励等需要,编制年度预算,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经费保障。

  4.5  综合保障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针对考试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必要时应提供治安、医疗卫生、物资、交通等保障。

  5      培训演练

  5.1   预案演练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协同相关部门制订详细的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项目、地点、操作规程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5.2   宣传教育

  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协调,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主动做好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过程中的宣传工作。

  5.3   培训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考试机构工作人员、考点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岗前和常规性培训。

  6  监督管理

  6.1 监督与检查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相关制度、程序、措施的拟订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2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处置突发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突发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果断措施,导致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

  (2)未履行报告制度,迟报、瞒报、漏报、谎报或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谎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的;

  (3)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未按规定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的;

  (6)经查实,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情况,并结合人事考试工作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7.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8.1  宜兴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组织指挥部组织结构图

  8.2  宜兴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8.3  宜兴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通讯录

  8.4  宜兴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8.5  宜兴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文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