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6387 | 生成日期 | 2020-08-07 | 公开日期 | 2020-08-07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供销社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 |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经济,农村,农民,化肥,农药 | 分类词 | 经济管理,农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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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根据《宜兴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依法自愿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供销合作社是辖区内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社、专业合作社及其投资、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及其理事机构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宜兴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依法自愿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供销合作社是辖区内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社、专业合作社及其投资、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及其理事机构,并可接纳其他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的专业合作社、合作经济行业协会等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四条 本社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三农”为己任,以合作为纽带,着力完善区域内为农服务体系和农村现代流通体系,不断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带动农民专业合作发展,保障优质安全商品供应,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五条 本社坚持开放办社方针,实行自愿合作、民主平等、互助互利的合作制原则,建成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
第六条 本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其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正常的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本社实行团体社员制、个人社员制。
第八条 本社参与宜兴市供销合作总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执行其决议;使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专用标志、标识。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九条 本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农村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执行省、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宜兴市供销合作总社的决议、决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社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区域内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发展。
(二)为社员提供公共关系协调,争取政策、项目的支持和服务,代表和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本社社员之间的联合与合作,整合资源,扬长避短,参与乡村振兴,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四)规划并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和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建设,参与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形成连锁化、规模化、信息化经营服务新格局。指导构建多层次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高水平的为农服务体系和规范协调的管理指导体系。
(五)指导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消费、金融、土地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六)健全农资经营服务体系,提升农资连锁经营服务水平,推行农资质量规范化管理。
(七)提高农业规模化服务水平,加强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为农民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菜单式服务。
(八)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适度发展贷款担保和小额信贷业务。
(九)指导推进为农服务社建设,拓展为农民生活服务的领域,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十)建立完善社有资产运营体系,管理、监督本级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制度,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一)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为社员提供生产、技术、销售、信息、培训、管理等各类服务、政策,指导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积极参与农村和谐社区建设。
(十二)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和授权,办理相关事宜,行使相关管理职能。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条 本社实行开放办社,在本社经营服务区域范围内的村(社区)、各类农民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农业专业协会、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农产品经纪人、城乡居民、工商业者及社属企业或参股企业,凡承认本社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本社,经理事会批准,成为本社团体社员和个人社员。
第十一条 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社员退社须提前1个月向本社理事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进行管理;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和有关政策支持;
(三)请求本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社员名册、社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数据;
(五)对本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社员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的合法利益;
(二)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
(三)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守法、诚信经营,经批准后规范使用供销社标识;
(四)为本社提供产、加、销信息和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决议,取消社员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四)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五)故意侵害本社以及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制定、修改或通过本社章程;
(五)选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六)选举或罢免出席上一届代表大会代表;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对社员的重大奖惩意见;
(八)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十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联名请求召开时。
供销合作社临时社员代表会议行使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议程和内容,由理事会决定并提前通知社员。
第二十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社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案须有参加会议过半数以上通过后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应经常了解和征求社员对本社的批评和建议,并及时向理、监事会反映。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本级社属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代行闭会期间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其中涉及修改章程、补选和罢免理事等重要事项须经代表大会追认;
(三)组织实施《章程》规定的任务,履行政府授权的各项工作职能;
(四)研究部署供销合作社工作,总结、交流改革发展和为农服务的经验,促进社员之间的联合与合作;
(五)选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
(六)审查批准主任提出的发展规划、章程制度和机构设置等重要事项;
(七)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八)批准新社员接纳和老社员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社员资格;
(九)办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理事3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正、副主任由宜兴市供销合作总社建议提名,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理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2次,由理事会主任召集。理事会主任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时也可召开。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主任的职责:
理事会主任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本社和所属企业的管理权,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
(一)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二)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上级社和市总社确定的各项工作;
(三)领导协调社员开展工作,组织相关会议,决定本社资金的使用和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
(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协议、合同;
(五)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社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四)监督和维护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六)提议召开社员代表会议;
(七)选举监事会主任;
(八)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主任1人、监事2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主任,由宜兴市供销合作总社提名,经监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主任有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1-2次,由监事会主任召集。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章 业 务
第三十二条 本社业务经营范围:
(一)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供应工作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
(二)积极领办和创办农民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
(三)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和物资服务;
(四)开展针对农民和农民合作组织的各种教育与培训活动;
(五)完成政府委托和上级布置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社第六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报宜兴市供销合作总社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