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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和桥供销合作社章程(草案)
来源:市供销社办公室 时间:2020-08-07 14:29:00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6387 生成日期 2020-08-07 公开日期 2020-08-07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供销社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经济,农村,农民,化肥,农药 分类词 经济管理,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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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根据《宜兴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依法自愿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供销合作社是辖区内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社、专业合作社及其投资、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及其理事机构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宜兴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依法自愿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供销合作社是辖区内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社、专业合作社及其投资、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及其理事机构,并可接纳其他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的专业合作社、合作经济行业协会等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四条  本社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三农为己任,以合作为纽带,着力完善区域内为农服务体系和农村现代流通体系,不断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带动农民专业合作发展,保障优质安全商品供应,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五条  本社坚持开放办社方针,实行自愿合作、民主平等、互助互利的合作制原则,建成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

第六条  本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其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正常的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本社实行团体社员制、个人社员制。

  第八条  本社参与宜兴市供销合作总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执行其决议;使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专用标志、标识。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九条  本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农村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农作的决策部署,执行省、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宜兴市供销合作总社的决议、决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社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区域内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发展。

(二)为社员提供公共关系协调,争取政策、项目的支持和服务,代表和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本社社员之间的联合与合作,整合资源,扬长避短,参与乡村振兴,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四)规划并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和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建设,参与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形成连锁化、规模化、信息化经营服务新格局。指导构建多层次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高水平的为农服务体系和规范协调的管理指导体系。

(五)指导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消费、金融、土地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六)健全农资经营服务体系,提升农资连锁经营服务水平,推行农资质量规范化管理。

(七)提高农业规模化服务水平,加强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为农民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菜单式服务。

(八)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适度发展贷款担保和小额信贷业务。

(九)指导推进为农服务社建设,拓展为农民生活服务的领域,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十)建立完善社有资产运营体系,管理、监督本级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制度,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一)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为社员提供生产、技术、销售、信息、培训、管理等各类服务、政策,指导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积极参与农村和谐社区建设。

(十二)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和授权,办理相关事宜,行使相关管理职能。

第三章   

  第十条  本社实行开放办社,在本社经营服务区域范围内的村(社区)、各类农民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农业专业协会、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农产品经纪人、城乡居民、工商业者及社属企业或参股企业,凡承认本社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本社,经理事会批准,成为本社团体社员和个人社员。

第十一条  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社员退社须提前1个月向本社理事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进行管理;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和有关政策支持;

  (三)请求本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社员名册、社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数据;

(五)对本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社员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的合法利益;

  (二)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

  (三)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守法、诚信经营,经批准后规范使用供销社标识;

(四)为本社提供产、加、销信息和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决议,取消社员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四)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五)故意侵害本社以及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制定、修改或通过本社章程;

(五)选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六)选举或罢免出席上一届代表大会代表;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对社员的重大奖惩意见;

(八)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十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联名请求召开时。

供销合作社临时社员代表会议行使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议程和内容,由理事会决定并提前通知社员。

第二十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社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案须有参加会议过半数以上通过后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应经常了解和征求社员对本社的批评和建议,并及时向理、监事会反映。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本级社属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代行闭会期间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其中涉及修改章程、补选和罢免理事等重要事项须经代表大会追认;

(三)组织实施《章程》规定的任务,履行政府授权的各项工作职能;

(四)研究部署供销合作社工作,总结、交流改革发展和为农服务的经验,促进社员之间的联合与合作;

(五)选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

(六)审查批准主任提出的发展规划、章程制度和机构设置等重要事项;

  (七)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八)批准新社员接纳和老社员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社员资格;

(九)办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理事3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正、副主任由宜兴市供销合作总社建议提名,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理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2次,由理事会主任召集。理事会主任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时也可召开。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主任的职责:

理事会主任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本社和所属企业的管理权,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

(一)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二)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上级社和市总社确定的各项工作;

(三)领导协调社员开展工作,组织相关会议,决定本社资金的使用和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

(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协议、合同;

(五)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社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四)监督和维护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六)提议召开社员代表会议;

(七)选举监事会主任;

(八)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主任1人、监事2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主任,由宜兴市供销合作总社提名,经监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主任有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1-2次,由监事会主任召集。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社业务经营范围:

(一)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供应工作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

  (二)积极领办和创办农民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

  (三)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和物资服务;

(四)开展针对农民和农民合作组织的各种教育与培训活动;

  (五)完成政府委托和上级布置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社第六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报宜兴市供销合作总社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