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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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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20-08-11 10:36:00  浏览次数: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宜政办发〔2020〕5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省住建厅《关于修改完善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苏建函房保〔2018〕715号〕和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锡政办通〔2018〕76号)要求,现就我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棚户区改造范围

  宜兴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为《宜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中明确的中心城区及全国重点镇(官林镇、和桥镇)城镇规划区内的棚户区、城市(城镇)危房和城中村。

  棚户区是指在城市(城镇)规划区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城市(城镇)危房是指房屋质量总体较差,经有资质专业检测单位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评定为C级、D级,需要拆除新建或改建的房屋。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城镇)建成区内,土地已被全部征收或部分征收,原农村居民未转为城镇户籍或部分转为城镇户籍,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

  二、棚户区界定标准

  棚户区界定标准的具体属性特征主要有:

  1.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为主;

  2.建筑密度较大,原则上在40%以上;

  3.使用年限较长,原则上以30年以上的房屋为主;

  4.房屋质量总体较差,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 评定为C级、D级的房屋;

  5.房屋结构抗震不符合《抗震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结构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房屋;

  6.存在安全隐患,住宅区域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消防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地质灾害等其它安全隐患;

  7.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如无分户厨卫等);

  8.市政基础设施不健全,供水、供电、供气、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9.公共服务设施薄弱,无基本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要求;

  10.严重影响城市(城镇)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城镇)景观的危旧房屋。

  棚户区改造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以上四项要求的住宅方可纳入改造范围。

  三、相关要求

  禁止将因城市(城镇)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征收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不得将城市(城镇)规划区外的远郊和农村危房改造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