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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出新规 科研造假者将面临重罚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20-08-13 09: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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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3034 | 生成日期 | 2020-08-13 | 公开日期 | 2020-08-13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财政、金融、审计 | 主题(二) | 信用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信用体系,信用,科学,科研 | 分类词 | 财政,金融,科技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科技部日前出台《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属于违规行为,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等情形将被从重处理。该《暂行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
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科技部日前出台《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属于违规行为,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等情形将被从重处理。该《暂行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中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列举,包括受托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的违规行为、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均属于违规行为。
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了处理措施,表示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警告;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措施。同时,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打击、报复举报人等将给予从重处理。
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并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特别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