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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市供销合作总社    日期:2020-08-24 10:21:11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3138 生成日期 2020-08-24 公开日期 2020-08-24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供销合作总社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综合政务 主题(二) 其他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规划,预算,收支 分类词 计划,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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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为了规范宜兴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宜兴市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结合本社实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宜兴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宜兴市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结合本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供销合作社系统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性融资资金、集体资金投资的勘察、设计、施工、维修、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估算价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第三条  成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市总社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领导任副组长,市总社办公室、经济合作科、资产管理科、财务审计科及所涉项目的基层社主任任组员,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科。

项目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具体负责相关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

(二)按相关规定确定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预算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决算审计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及评标委员会;

(三)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评标办法、付款期限及付款方式;

(四)听取并决定工程变更等事项。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所涉项目估算价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建设单位采取直接发包方式;

所涉项目估算价在1万元(含)至5万元(不含)的,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所涉项目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所有工程项目不得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施工许可的施工单位。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前应当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在市供销合作总社官网进行发布。

第七条  招标人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委托中介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需根据《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对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加强管理。

第八条  依法进行项目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对未中标的设计项目投标人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应当载明补偿标准。

第三章  投标

第九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十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十一条  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禁止招标代理机构等第三方单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第三方单位与投标人、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有相互串通投标和其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作出答复,报市总社资产管理科备案。

第十四条  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由相应经济、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组成,总人数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专家评审费由招标人支付。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市供销合作总社官网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最后一天不能为休息日,如遇休息日,则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当与中标人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市相关部门投诉。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要从严监管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工程合同价格及其结算必须严格按照发包工程造价执行;凡违背发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原则上一律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一经查实,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总社监事会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该管理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总社资产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基层社项目,市总社仅协助完成招投标工作,其余工作由所在基层社负责,相关科室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