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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国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0-08-26 09:56:53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3208 生成日期 2020-08-26 公开日期 2020-08-26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 土地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统计,管理,执法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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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张济烨、俞宏两名执法人员在对宜兴市杨巷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潘国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杨巷镇新芳村集体土地建造房屋(目前已竣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将非法占用的位于杨巷镇新芳村桥东组、野田里组共有的,四至为(东至道路、南至耕地、西至耕地、北至河流)的1320平方米土地退还杨巷镇新芳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15天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不符合规划的总建筑面积332平方米的两间房屋,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50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1000),对不符合规划的25平方米农村道路、1245平方米设施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19050),罚款计人民币20050元。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张济烨、俞宏两名执法人员在对宜兴市杨巷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潘国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杨巷镇新芳村集体土地建造房屋(目前已竣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将非法占用的位于杨巷镇新芳村桥东组、野田里组共有的,四至为(东至道路、南至耕地、西至耕地、北至河流)的1320平方米土地退还杨巷镇新芳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15天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不符合规划的总建筑面积332平方米的两间房屋,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50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1000),对不符合规划的25平方米农村道路、1245平方米设施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19050),罚款计人民币20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