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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瑞华新型炉料厂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0-08-31 10:46:28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3232 生成日期 2020-08-31 公开日期 2020-08-3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 土地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统计,管理,执法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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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当事人:宜兴市瑞华新型炉料厂,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9号,根据丁蜀分局调查发现,2017年,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厂房,目前主体已完工。经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总面积5387平方米,建筑占地3348平方米(建筑面积4646平方米)、水泥场地面积1863平方米、围墙248米。经核查,当事人所占地块范围内已分别于2014年和2017年全部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其中2014年农转用征收3372平方米(地类认定为建设用地),建筑占地2084平方米(建筑面积2776平方米)、水泥场地面积1288平方米、围墙176米;2017年农转用征收2015平方米(地类为耕地1905平方米、坑塘水面30平方米、沟渠80平方米),建筑占地1264平方米(建筑面积1870平方米)、水泥场地面积575平方米、围墙72米。对比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全部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387平方米土地(北至:宜兴市川埠立帆达耐火陶瓷厂,东至:空地,南至:任墅村道路,西至:宜兴市森益陶瓷厂);2.没收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利用规划的2015平方米农用地上建造的1870平方米厂房、575平方米水泥场地、72米围墙;3.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372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1905平方米耕地处以每方米15元罚款、110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46535元。对该地块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372平方米建设用地上建造的2776平方米厂房、1288平方米水泥场地、176米围墙,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

当事人:宜兴市瑞华新型炉料厂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9号

    根据丁蜀分局调查发现,2017年,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厂房,目前主体已完工。经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总面积5387平方米,建筑占地3348平方米(建筑面积4646平方米)、水泥场地面积1863平方米、围墙248米。经核查,当事人所占地块范围内已分别于2014年和2017年全部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其中2014年农转用征收3372平方米(地类认定为建设用地),建筑占地2084平方米(建筑面积2776平方米)、水泥场地面积1288平方米、围墙176米;2017年农转用征收2015平方米(地类为耕地1905平方米、坑塘水面30平方米、沟渠80平方米),建筑占地1264平方米(建筑面积1870平方米)、水泥场地面积575平方米、围墙72米。对比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全部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387平方米土地(北至:宜兴市川埠立帆达耐火陶瓷厂,东至:空地,南至:任墅村道路,西至:宜兴市森益陶瓷厂);2.没收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利用规划的2015平方米农用地上建造的1870平方米厂房、575平方米水泥场地、72米围墙;3.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372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1905平方米耕地处以每方米15元罚款、110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46535元。对该地块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372平方米建设用地上建造的2776平方米厂房、1288平方米水泥场地、176米围墙,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