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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锦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0-08-31 10:49:47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3233 生成日期 2020-08-31 公开日期 2020-08-3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 土地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统计,管理,执法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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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当事人:南京锦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32号,现查明,2018年10月,当事人占用该地块建造临时板房和场地,用作工人临时宿舍,目前已建成。经南京星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面积5540平方米,该地块农用地4144平方米(耕地3351平方米、园地532平方米、农村道路261平方米)、建设用地430平方米、未利用地966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农用地4144平方米、未利用地966平方米,共5110平方米为宜兴市宜城街道谈家干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430平方米为国有。对比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符合规划面积2681平方米(其中耕地1760平方米、园地134平方米、农村道路124平方米、未利用地233平方米,建设用地430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2859平方米(其中耕地1591平方米、园地398平方米、农村道路137平方米、未利用地733平方米)。该地块建筑占地1853平方米(建筑占地3137平方米),水泥场地面积3687平方米。其中,符合规划的2018平方米农用地上建筑占地面积524平方米(建筑面积974平方米)、水泥场地面积1494平方米,符合规划的430平方米建设用地均为水泥场地,符合规划的233平方米未利用地上建筑占地面积82平方米(建筑面积164平方米)、水泥场地面积151平方米;不符合规划的2859平方米土地上建筑占地面积1247平方米(建筑面积1999平方米),水泥场地面积1612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540平方米土地(四至:东至过道、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芜申运河);2.没收非法占用农用地上建造的974平方米临时板房、1494平方米水泥场地;3.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建造的1999平方米板房、1612平方米水泥场地,恢复土地原状;4.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760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258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430平方米建设用地和233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对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591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535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733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合计人民币79470元。对该地块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3平方米未利用地、430平方米建设用地上建造的164平方米板房、581平方米水泥场地,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

当事人:南京锦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32号

现查明,2018年10月,当事人占用该地块建造临时板房和场地,用作工人临时宿舍,目前已建成。经南京星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面积5540平方米,该地块农用地4144平方米(耕地3351平方米、园地532平方米、农村道路261平方米)、建设用地430平方米、未利用地966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农用地4144平方米、未利用地966平方米,共5110平方米为宜兴市宜城街道谈家干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430平方米为国有。对比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符合规划面积2681平方米(其中耕地1760平方米、园地134平方米、农村道路124平方米、未利用地233平方米,建设用地430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2859平方米(其中耕地1591平方米、园地398平方米、农村道路137平方米、未利用地733平方米)。该地块建筑占地1853平方米(建筑占地3137平方米),水泥场地面积3687平方米。其中,符合规划的2018平方米农用地上建筑占地面积524平方米(建筑面积974平方米)、水泥场地面积1494平方米,符合规划的430平方米建设用地均为水泥场地,符合规划的233平方米未利用地上建筑占地面积82平方米(建筑面积164平方米)、水泥场地面积151平方米;不符合规划的2859平方米土地上建筑占地面积1247平方米(建筑面积1999平方米),水泥场地面积1612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540平方米土地(四至:东至过道、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芜申运河);2.没收非法占用农用地上建造的974平方米临时板房、1494平方米水泥场地;3.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建造的1999平方米板房、1612平方米水泥场地,恢复土地原状;4.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760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258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430平方米建设用地和233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对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591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535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733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合计人民币79470元。对该地块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3平方米未利用地、430平方米建设用地上建造的164平方米板房、581平方米水泥场地,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