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3370 | 生成日期 | 2020-09-07 | 公开日期 | 2020-09-07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统计,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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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当事人:宜兴市西渚镇溪西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86号,根据巡查发现,2020年3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便民服务中心,目前已完工。经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宗地总面积1882平方米(园地1882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溪西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比对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其中符合规划面积1492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39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103平方米,其中符合规划建筑占地面积1094平方米,不符合规划建筑占地面积9平方米。建筑面积1762平方米,其中符合规划建筑面积1753平方米,不符合规划建筑面积9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595平方米,其中符合规划硬化场地面积370平方米,不符合规划硬化场地面积225平方米。绿化面积184平方米,其中符合规划绿化面积28平方米,不符合规划绿化面积156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至西渚镇溪西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至:东:空地,南:空地,西:空地,北:空地);2.限期15天内拆除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造的9平方米房屋(宗地南面水泥场西侧)及225平方米硬化场地,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造的1753平方米房屋、370平方米硬化场地及28平方米绿化;4.对非法占用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92平方米园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90平方米园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20770元。 |
当事人:宜兴市西渚镇溪西村村民委员会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86号
根据巡查发现,2020年3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便民服务中心,目前已完工。经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宗地总面积1882平方米(园地1882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溪西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比对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其中符合规划面积1492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39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103平方米,其中符合规划建筑占地面积1094平方米,不符合规划建筑占地面积9平方米。建筑面积1762平方米,其中符合规划建筑面积1753平方米,不符合规划建筑面积9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595平方米,其中符合规划硬化场地面积370平方米,不符合规划硬化场地面积225平方米。绿化面积184平方米,其中符合规划绿化面积28平方米,不符合规划绿化面积156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至西渚镇溪西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至:东:空地,南:空地,西:空地,北:空地);2.限期15天内拆除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造的9平方米房屋(宗地南面水泥场西侧)及225平方米硬化场地,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造的1753平方米房屋、370平方米硬化场地及28平方米绿化;4.对非法占用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92平方米园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90平方米园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20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