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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厚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0-09-21 15:48:28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3587 生成日期 2020-09-21 公开日期 2020-09-2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 土地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统计,管理,执法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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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当事人:江苏厚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88号,根据巡查发现,当事人在建造和桥镇金碧状元府项目工程的同时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了临时工棚,目前房屋及场地已投入使用。经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占地630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和桥镇同里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地类为农用地466平方米(耕地365平方米、坑塘水面88平方米、沟渠13平方米)、建设用地164平方米,建筑面积499平方米(建筑占地294平方米)、场地面积336平方米。经核查,该地块符合规划面积264平方米(其中,在符合规划的164平方米建设用地上,建筑面积76平方米,场地面积126平方米;在符合规划的99平方米耕地上,建筑面积86平方米,场地面积56平方米;在符合规划的1平方米沟渠上,场地面积1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366平方米(在不符合规划的266平方米耕地上,建筑面积263平方米,场地面积90平方米;在不符合规划的12平方米沟渠上,建筑面积10平方米,场地面积7平方米;在不符合规划的88平方米坑塘水面上,建筑面积64平方米,场地面积56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将非法占用的位于和桥镇同里村的630平方米土地退还宜兴市和桥镇同里村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15天内拆除非法占用农用地上建造的不符合规划的总建筑面积337平方米工棚,153平方米场地及围挡等地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非法占用农用地上符合规划的总建筑面积86平方米工棚,57平方米场地及围挡等地上构筑物;4.对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164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820元),对符合规划的99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1485元),对符合规划的1平方米沟渠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10元),对不符合规划的266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5320元),对不符合规划的12平方米沟渠和88平方米坑塘水面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150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9135元。对在符合规划的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总建筑面积76平方米工棚,126平方米场地及围挡等地上构筑物,由违法当事人与和桥镇同里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处置。

当事人:江苏厚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88号

根据巡查发现,当事人在建造和桥镇金碧状元府项目工程的同时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了临时工棚,目前房屋及场地已投入使用。经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占地630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和桥镇同里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地类为农用地466平方米(耕地365平方米、坑塘水面88平方米、沟渠13平方米)、建设用地164平方米,建筑面积499平方米(建筑占地294平方米)、场地面积336平方米。经核查,该地块符合规划面积264平方米(其中,在符合规划的164平方米建设用地上,建筑面积76平方米,场地面积126平方米;在符合规划的99平方米耕地上,建筑面积86平方米,场地面积56平方米;在符合规划的1平方米沟渠上,场地面积1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366平方米(在不符合规划的266平方米耕地上,建筑面积263平方米,场地面积90平方米;在不符合规划的12平方米沟渠上,建筑面积10平方米,场地面积7平方米;在不符合规划的88平方米坑塘水面上,建筑面积64平方米,场地面积56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将非法占用的位于和桥镇同里村的630平方米土地退还宜兴市和桥镇同里村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15天内拆除非法占用农用地上建造的不符合规划的总建筑面积337平方米工棚,153平方米场地及围挡等地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非法占用农用地上符合规划的总建筑面积86平方米工棚,57平方米场地及围挡等地上构筑物;4.对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164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820元),对符合规划的99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1485元),对符合规划的1平方米沟渠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10元),对不符合规划的266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5320元),对不符合规划的12平方米沟渠和88平方米坑塘水面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150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9135元。对在符合规划的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总建筑面积76平方米工棚,126平方米场地及围挡等地上构筑物,由违法当事人与和桥镇同里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