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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0-09-21 15:51:04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3590 生成日期 2020-09-21 公开日期 2020-09-2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 土地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统计,管理,执法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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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当事人: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64号,根据巡查发现,2010年,当事人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道路,目前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经宜兴市国图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总面积83174平方米(34825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新庄街道曹家村集体经济组织,45853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芳桥街道华阳村集体经济组织,2496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国有),地类为耕地49929平方米,一般农用地21358平方米,建设用地2395平方米,未利用地9492平方米。经比对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宗地2395平方米建设用地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剩余80779平方米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15天内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造的80779平方米道路,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9929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21358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9492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95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1425845元。对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设的2395平方米道路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

当事人: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64号

根据巡查发现,2010年,当事人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道路,目前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经宜兴市国图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总面积83174平方米(34825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新庄街道曹家村集体经济组织,45853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芳桥街道华阳村集体经济组织,2496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国有),地类为耕地49929平方米,一般农用地21358平方米,建设用地2395平方米,未利用地9492平方米。经比对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宗地2395平方米建设用地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剩余80779平方米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15天内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造的80779平方米道路,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9929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21358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9492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95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1425845元。对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设的2395平方米道路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