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3591 | 生成日期 | 2020-09-21 | 公开日期 | 2020-09-21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统计,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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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当事人: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81号,根据巡查发现,2012年11月开始,当事人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范蠡大道及东互通连接线,目前已完工。经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总面积506261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36018平方米为国有、470243平方米分别属丁蜀镇、宜城街道、新庄街道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地类为农用地352084平方米(耕地268993平方米、园地14494平方米、林地8668平方米、农村道路21082平方米、坑塘水面28808平方米、沟渠9401平方米、田坎638平方米)、建设用地80132平方米、未利用地74045平方米。通过比对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01355平方米范蠡大道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农用地347188平方米 (耕地265780平方米、园地14494平方米、7173平方米林地、20928平方米农村道路、28808平方米坑塘水面、9367平方米沟渠、638平方米田坎)、建设用地80132平方米和未利用地74035平方米;4906平方米东互通连接线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农用地4896平方米(3213平方米耕地、1495平方米林地、154平方米农村道路、34平方米沟渠)、未利用地10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06261平方米土地(四至见附件:宗地图);2.限期15日内拆除在4896平方米农用地和10平方米未利用地上建造的4906平方米道路,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47188平方米农用地(耕地265780平方米、园地14494平方米、7173平方米林地、20928平方米农村道路、28808平方米坑塘水面、9367平方米沟渠、638平方米田坎)上建造的347188平方米道路;4.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213 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1495平方米林地和154平方米农村道路及34平方米沟渠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10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65780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81408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80132平方米建设用地和74035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合计人民币5661220元。该地块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0132平方米建设用地和74035平方米未利用地上建造的154167平方米道路,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 |
当事人: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81号
根据巡查发现,2012年11月开始,当事人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范蠡大道及东互通连接线,目前已完工。经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总面积506261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36018平方米为国有、470243平方米分别属丁蜀镇、宜城街道、新庄街道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地类为农用地352084平方米(耕地268993平方米、园地14494平方米、林地8668平方米、农村道路21082平方米、坑塘水面28808平方米、沟渠9401平方米、田坎638平方米)、建设用地80132平方米、未利用地74045平方米。通过比对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01355平方米范蠡大道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农用地347188平方米 (耕地265780平方米、园地14494平方米、7173平方米林地、20928平方米农村道路、28808平方米坑塘水面、9367平方米沟渠、638平方米田坎)、建设用地80132平方米和未利用地74035平方米;4906平方米东互通连接线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农用地4896平方米(3213平方米耕地、1495平方米林地、154平方米农村道路、34平方米沟渠)、未利用地10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06261平方米土地(四至见附件:宗地图);2.限期15日内拆除在4896平方米农用地和10平方米未利用地上建造的4906平方米道路,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47188平方米农用地(耕地265780平方米、园地14494平方米、7173平方米林地、20928平方米农村道路、28808平方米坑塘水面、9367平方米沟渠、638平方米田坎)上建造的347188平方米道路;4.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213 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1495平方米林地和154平方米农村道路及34平方米沟渠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10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65780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81408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80132平方米建设用地和74035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合计人民币5661220元。该地块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0132平方米建设用地和74035平方米未利用地上建造的154167平方米道路,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