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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0-09-21 15:56:40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3592 生成日期 2020-09-21 公开日期 2020-09-2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 土地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统计,管理,执法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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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当事人: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84号,根据巡查发现,2018年4月份开始,当事人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砺官路二期工程,目前正在进行路基施工。经宜兴市陶都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总面积31219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2804平方米为国有,28415平方米为太华镇茂花村、胥锦村、太平村、桥涯村集体经济组织),地类为农用地30468平方米(耕地13058平方米、园地8501平方米、林地5042平方米、农村道路1748平方米、坑塘水面1228平方米、沟渠542平方米、田坎349平方米)、建设用地405平方米、未利用地346平方米。经比对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11平方米农用地(耕地10302平方米、园地4502平方米、1464平方米林地、1710平方米农村道路、1228平方米坑塘水面、490平方米沟渠、315平方米田坎)、405平方米建设用地和346平方米未利用地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0457平方米农用地(2756平方米耕地、3999平方米园地、3578平方米林地、38平方米农村道路、52平方米沟渠、田坎34平方米)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1219平方米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在10457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上建造的10457平方米路基,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0011平方米农用地(耕地10302平方米、园地4502平方米、1464平方米林地、1710平方米农村道路、1228平方米坑塘水面、490平方米沟渠、315平方米田坎)上建造的20011平方米路基;4.对非法占用的10457 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符合规划的10302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9709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405平方米建设用地和346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合计人民币569085元。该地块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05平方米建设用地和346平方米未利用地上建造的751平方米道路,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

当事人: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84号

根据巡查发现,2018年4月份开始,当事人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砺官路二期工程,目前正在进行路基施工。经宜兴市陶都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总面积31219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2804平方米为国有,28415平方米为太华镇茂花村、胥锦村、太平村、桥涯村集体经济组织),地类为农用地30468平方米(耕地13058平方米、园地8501平方米、林地5042平方米、农村道路1748平方米、坑塘水面1228平方米、沟渠542平方米、田坎349平方米)、建设用地405平方米、未利用地346平方米。经比对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11平方米农用地(耕地10302平方米、园地4502平方米、1464平方米林地、1710平方米农村道路、1228平方米坑塘水面、490平方米沟渠、315平方米田坎)、405平方米建设用地和346平方米未利用地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0457平方米农用地(2756平方米耕地、3999平方米园地、3578平方米林地、38平方米农村道路、52平方米沟渠、田坎34平方米)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1219平方米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在10457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上建造的10457平方米路基,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0011平方米农用地(耕地10302平方米、园地4502平方米、1464平方米林地、1710平方米农村道路、1228平方米坑塘水面、490平方米沟渠、315平方米田坎)上建造的20011平方米路基;4.对非法占用的10457 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符合规划的10302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9709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405平方米建设用地和346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合计人民币569085元。该地块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05平方米建设用地和346平方米未利用地上建造的751平方米道路,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