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3593 | 生成日期 | 2020-09-21 | 公开日期 | 2020-09-21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统计,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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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当事人: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85号,根据巡查发现,2019年9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云溪路北延至S360新建工程项目,目前道路路基建设完工,工程处于停工状态。经南京星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占地面积30588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国有497平方米、西渚镇金楼村村集体经济组织1424平方米、西渚镇白塔村村集体经济组织13444平方米、西渚镇篁里村村集体经济组织11987平方米、西渚镇筱里村村集体经济组织3236平方米),地类为农用地29162平方米(耕地19876平方米、园地952平方米、农道1507平方米、坑塘水面5644平方米、沟渠866平方米,田坎317平方米)、建设用地641平方米、未利用地785平方米。经核查,该宗地部分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规划面积641平方米(均为建设用地);不符合规划面积29947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26828平方米,剩余3119平方米不符合规划土地中农用地2334平方米(耕地369平方米)、未利用地785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15天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不符合规划的29947平方米路基,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26828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804840元),对不符合规划的369平方米耕地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7380元)、对不符合规划的1965平方米非耕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29475元),对不符合规划的785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7850元),对符合规划的641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3205元),罚款合计人民币852750元。对在符合规划的建设用地上修建的641平方米路基,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 |
当事人: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85号
根据巡查发现,2019年9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云溪路北延至S360新建工程项目,目前道路路基建设完工,工程处于停工状态。经南京星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占地面积30588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国有497平方米、西渚镇金楼村村集体经济组织1424平方米、西渚镇白塔村村集体经济组织13444平方米、西渚镇篁里村村集体经济组织11987平方米、西渚镇筱里村村集体经济组织3236平方米),地类为农用地29162平方米(耕地19876平方米、园地952平方米、农道1507平方米、坑塘水面5644平方米、沟渠866平方米,田坎317平方米)、建设用地641平方米、未利用地785平方米。经核查,该宗地部分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规划面积641平方米(均为建设用地);不符合规划面积29947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26828平方米,剩余3119平方米不符合规划土地中农用地2334平方米(耕地369平方米)、未利用地785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15天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不符合规划的29947平方米路基,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26828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804840元),对不符合规划的369平方米耕地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7380元)、对不符合规划的1965平方米非耕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29475元),对不符合规划的785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7850元),对符合规划的641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3205元),罚款合计人民币852750元。对在符合规划的建设用地上修建的641平方米路基,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