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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0-09-21 16:02:31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3594 生成日期 2020-09-21 公开日期 2020-09-2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 土地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统计,管理,执法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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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当事人: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19﹞99号,根据巡查发现,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雅达小镇南环线工程项目,目前已完工。经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总面积35386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湖父镇东兴村村集体经济组织2645平方米,湖父镇洑西村村集体经济组织32741平方米)。地类为农用地33318平方米(耕地14106平方米、园地4375平方米、林地13509平方米、农村道路634平方米、坑塘水面190平方米、沟渠484平方米,田坎20平方米),建设用地81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81平方米),未利用地1987平方米(湖泊水面1平方米、其他草地1580平方米、裸地406平方米)。经核查,该地块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5386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符合规划的33318平方米道路;3.对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14106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211590元),对符合规划的4375平方米园地、13509平方米林地、634平方米农道、190平方米坑塘水面、484平方米沟渠及20平方米田坎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192120元),对符合规划的81平方米建设用地及1987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10340元),罚款合计人民币414050元。对在符合规划的81平方米建设用地和1987平方米未利用地上修建的道路,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

当事人: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19﹞99号

根据巡查发现,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雅达小镇南环线工程项目,目前已完工。经北京新兴华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总面积35386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湖父镇东兴村村集体经济组织2645平方米,湖父镇洑西村村集体经济组织32741平方米)。地类为农用地33318平方米(耕地14106平方米、园地4375平方米、林地13509平方米、农村道路634平方米、坑塘水面190平方米、沟渠484平方米,田坎20平方米),建设用地81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81平方米),未利用地1987平方米(湖泊水面1平方米、其他草地1580平方米、裸地406平方米)。经核查,该地块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5386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符合规划的33318平方米道路;3.对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14106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211590元),对符合规划的4375平方米园地、13509平方米林地、634平方米农道、190平方米坑塘水面、484平方米沟渠及20平方米田坎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192120元),对符合规划的81平方米建设用地及1987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10340元),罚款合计人民币414050元。对在符合规划的81平方米建设用地和1987平方米未利用地上修建的道路,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