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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0年9月1日-2020年9月21日)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时间:2020-09-21 17:12:34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3610 生成日期 2020-09-21 公开日期 2020-09-2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卫生、体育 主题(二) 医药管理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医院,中医,行政,工作制度 分类词 卫生,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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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0年9月1日-2020年9月21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宜兴市牙管家口腔医疗有限公司 宜卫传罚〔2020〕第07号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消毒灭菌器械包纸塑外包装未标注“物品名称、包装者、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及失效期”;未将一次性探针、镊子等10件锐器丢弃在锐器盒内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罚款 1、警告;2、罚款3000元 0.300000 2020/09/18 2020/10/03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兴市高塍镇薛小龙口腔诊所 宜卫传罚〔2020〕第08号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消毒灭菌器械包纸塑外包装未标注“物品名称、包装者、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及失效期”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罚款 罚款3000元 0.300000 2020/09/18 2020/10/03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兴市广娟口腔有限公司 宜卫传罚〔2020〕第09号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消毒灭菌器械包纸塑外包装未标注“灭菌日期、失效日期、包装者”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罚款 罚款3000元 0.300000 2020/09/18 2020/10/03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兴市周铁镇陈泽初口腔诊所 宜卫传罚〔2020〕第10号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消毒灭菌器械包纸塑外包装未标注“灭菌日期、失效日期、包装者”;未将一次性探针、镊子作为损伤性医疗废物分类存放于专用锐器盒内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罚款 1、警告;2、罚款6000元 0.600000 2020/09/18 2020/10/03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兴希洋口腔门诊部 宜卫传罚〔2020〕第12号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消毒灭菌完成的13件口腔器械包外包装上未标注物品名称、包装者、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及失效期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罚款 罚款3000元 0.300000 2020/09/18 2020/10/03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兴健齿口腔门诊部 宜卫消罚〔2020〕第02号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医疗器械灭菌操作过程中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灭菌物品包装袋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罚款 罚款3000元 0.300000 2020/09/18 2020/10/03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