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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0-09-23 11:10:11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和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建办〔2014〕724号)、《宜兴市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宜政规发〔2015〕3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宜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2020年9月17日

   抄送: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宜兴市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印发 

 

  宜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6〕82号)、《宜兴市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宜政规发〔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是对建筑业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范对建筑业企业的建筑市场行为、工程质量行为、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行为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信用评价得分。

  第三条本办法参与考核对象为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本市、外市的施工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本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委托宜兴市建筑安装工程管理处牵头,协调宜兴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宜兴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宜兴市建设监察大队等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并按照《宜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具体详见附件一),组织对建筑业企业的建筑市场行为、工程质量行为、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行为进行信用考核评价。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考评结果在宜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平台公开以便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考核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由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两部分组成。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规定,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良好信用信息主要由各建筑业企业自行上报,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录入。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规定,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记录。不良信用信息除建筑业企业自报外,主要由各行业管理部门采集、提供和录入。

  第七条 信用评价计分方法

   (一)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各行业管理部门以建筑业企业上一年度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为依据对建筑业企业评价出建筑市场行为信用分、工程质量行为信用分、安全生产行为信用分、施工现场行为信用分和附加分,最终得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总分值。办理《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市登记核验表(单项)》的外市企业,以基础分70分计,不做考评。办理《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市登记核验表(年度)》的外市企业从登记核验之日至起下一年度信用评价分数生效前,以基础分70分计。计分周期内,核验时间不满12个月的,“获得工程质量奖部分”不予加分。

  (二)总分值为100分,其中综合评分90分,附加分10分。综合评分由建筑市场行为分、工程质量行为分、安全生产行为分、施工现场行为分相加后乘以0.9得出。各行业管理部门各自对建筑业企业评价的分值推送至宜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平台进行汇总,最后由该平台合计出建筑业企业的信用分。

  (三)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以上一年度在宜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平台形成的信用信息为依据,每年汇总评价一次。

  (四)各类奖项评价有效期具体见附件一,以发文日期或证书日期为准。

  减分类事项评价有效期为1年,以事项发生后受处罚生效日期为准。

  施工现场行为实行动态考核综合评价,评价有效期为1年。

  (五)建筑业企业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即参评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于每年度的2月份开始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向社会进行公布。3月1日开始启用公布后新的评价结果。

  第八条  各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其职能加强对考核对象的监督检查,对其行为按规定程序进行加(减)分,并对记录的准确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第九条  宜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建筑市场行为、工程质量行为、安全生产行为加分项的确认程序:

  建筑业企业具备《评价标准(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中规定的加分项条件的,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直接加分或各建筑业企业提出加分申请,并携带相关获奖证书或文件等证明材料原件到其行业管理部门确认。因同一事由同时获得的奖项或表彰,不重复累计,只记最大分值。

  第十条  宜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建筑市场行为、工程质量行为、安全生产行为扣分项的确认程序:

  (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扣分程序

  各行业管理部门在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过程中,依法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据《评价标准(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中的对应条款对其进行扣分。原则上以全市建筑施工综合大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抽查对建筑业企业的考核为主。

  (二)对被通报批评企业的扣分程序

  建筑业企业在宜兴市范围内的建设活动中受到国家、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自发文之日起由其行业管理部门对照《评价标准(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行扣分,通报文件存档备查。

  (三)因同一事由被扣分的,不重复累计,原则上只记最大分值,并由录入部门把关。

  第十一条 宜兴市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施工现场行为的动态考核评价程序:

  (一)按照“动态考核评分、年度综合评价、促进规范提高”原则,由宜兴市建设监察大队建立施工现场行为考评工作小组,依据《评价标准(施工现场)》,对纳入监管的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动态考核评分,年度综合评价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行为得分,并将年度综合评价结果推送至宜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平台。

  (二)动态考核评分,原则上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二次,依据《评价标准(施工现场)》对纳入监管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现场检查、考核评分,评价结果及时通报并作为年度综合评价的依据。

  (三)年度综合评价,根据纳入监管的在建工程项目各次动态考核评分,平均计算得出该工程项目年度施工现场行为评价得分,再按照建筑业企业年度各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行为评价得分的平均分,得出企业年度施工现场行为综合评价得分。

  (四)建筑业企业年度中在本市没有承建工程的,按照施工现场行为信用分值的70%(即17.50分)计算基本分。

  第十二条  企业积极响应号召,在阶段性重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可由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独发文予以表彰加分,不受上述加分标准限制。

  第三章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应用与奖惩

  第十三条  每年度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宜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布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并把企业信用记录载入其信用档案。通过信用评价体系,建立起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从而提高我市建设行业诚实守信水平。

  第十四条  以建筑业企业在江苏省建筑业统计信息系统中“基本情况表”填写的资质为主营资质,按以总承包资质优先、高等级资质类别优先为主营资质的原则进行核定。主营资质确定后,本年度内不得更改,企业其他资质的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0.85得分(其中市政类资质作为独立信用分由宜兴市市政建设管理处单独发布考核细则)。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年度信用评价情况可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资质动态核查、周期性检查、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在工程项目发包中,招标人可以将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资格审查的参考依据。

  倡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已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

  第四章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与督查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加分信息将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督查实行日常督查与年度检查相结合、逐层检查原则。实施督查时可随机抽查,也可根据举报有针对性的督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以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主,其它专业承包企业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宜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考核办法(试行)》(宜建〔2016〕9号)同时废止。

 

  附件:1.1.宜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本市建筑业分类及产值考评得分评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