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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宜兴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20-09-24 11:01:57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3683 生成日期 2020-09-24 公开日期 2020-09-24
文件编号 宜政办发〔2020〕69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综合政务 主题(二) 文秘工作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文件,通知,行政 分类词 文秘工作,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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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宜政办发〔2020〕69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宜兴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宜政办发〔2020〕69号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宜兴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相关部门:

  《宜兴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

 

宜兴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0号)、《无锡市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锡信用办〔2019〕10号)、《中共宜兴市委  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诚信宜兴建设的意见》(宜发〔2018〕44 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无锡市委十三届九次全会、宜兴市委十三届七次全会部署要求,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基本原则,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监管方式,大力推进行政管理由“门槛管理”向“信用管理”转变,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1.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深入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大力推行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制,支持市场主体开展主动型、自律型信用承诺。优化 “信用宜兴”网站信用承诺公示栏目设置,引导市场主体开展线上承诺和公示。将信用承诺履约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开展对事前信用承诺的事中、事后监管,将违背信用承诺的市场主体列入重点监管范围。(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等市有关单位,各镇、园区、街道)

  2.组织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充分利用市、镇(街道、园区)两级政务服务窗口,在为办理市场主体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开展守法诚信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等市有关单位,各镇、园区、街道行政服务中心)

  3.积极推广信用报告应用。推动在行政审批、项目立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公共资源交易等事项中应用信用报告。引导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应用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融入信用报告互认大环境。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主动应用信用报告,积极推进信用报告市场化应用。(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招管办、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人民银行宜兴支行、消防大队等市有关单位)

  (二)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4.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按照上级信用管理部门发布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定期发布我市信用信息目录。市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事项中,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做到可查可核可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在市各有关部门业务系统、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现市场主体、信息类别全覆盖。持续开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委编办、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司法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等市有关单位)

  5.积极推进信用信息自主自愿申报。在 “信用宜兴” 网站开通自主申报渠道,鼓励市场主体自主自愿申报资质证照、生产经营、合同履约、表彰奖励、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公开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市大数据共享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部门核查等方式对申报信息予以验证,经验证的自主申报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参考。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政策解读与宣传推广活动。(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等市有关单位)

  6.规范开展市场主体综合信用评价。推广应用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及时推送至市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推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已开展信用评价的部门,要拓展评价领域,完善评价标准;未开展信用评价的部门,要加快出台评价办法,建立评价机制,开展评价试点。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要将评价结果告知相关主体,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各有关单位)

  7.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市各有关部门应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结果有机结合、统筹使用,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评价好、风险小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对信用评价一般、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较重、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责任单位:市各有关单位)

  (三)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8.规范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无锡市有关要求和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主体名单认定。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重点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市各有关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探索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市各有关单位)

  9.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大力推进政府机构失信、重点行业领域失信等专项治理工作,加快推动失信主体主动整改。对在限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部门业务系统,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各有关单位,各镇、园区、街道)

  10.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推进联合奖惩系统嵌入部门业务系统应用,实现失信被执行人等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自动比对、自动提示,便于实施惩戒。市各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查询使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信息,做到“应查必查”、“逢报必查”,在认真落实各项行政性惩戒措施的同时,推动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惩戒措施落实落地,大幅度提高失信成本。对联合惩戒对象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惩戒措施,包括:限制招标投标、申报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融资授信、乘坐飞机、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各有关单位)

  11.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医疗卫生、文化旅游、税务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加大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监管和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典型市场和行业禁入惩戒案例,由行业主管部门归集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各有关单位)

  12.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并将失信信息记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信用档案;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以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并将失信信息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等市有关单位)

  13.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市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失信市场主体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失信整改、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修复信用,消除不良影响。信用修复后,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进一步规范信用修复工作流程,推进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网上办理。支持市各有关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修复培训、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各有关单位)

  (四)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14.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快推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升级与改造,做好与国家、省、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有序推进和提升信用数据运用深度和水平。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监管系统全接入、监管数据可共享,构建信用监管“一张网”。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信用信息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等市有关单位)

  15.稳步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中国宜兴”、“信用宜兴”等网站,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责任单位:法院、发展改革委等市有关单位,各镇、园区、街道)

  16.大力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信用报告查询、信用审查、信用修复等服务,探索全程在线服务,大力推进移动端应用。在政务服务平台中嵌入信用信息查询功能,将行政相对人信用状况比对查询嵌入“一网通办”流程,实现逢办必查、自动触发、自动响应。(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局等市有关单位)

  17.充分发挥互联网和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杜绝随意检查、多头监管等问题,实现 “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依法依规与政务管理服务部门、大数据机构等合作,充分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开展市场主体精准画像、红黑名单交叉比对、合规风险评价、行业风险评价、关联方风险预测等工作。推动信用管理深度融入部门业务管理,深化信用大数据在精准招商、精准扶持、公共资源交易、中小微企业服务等方面应用。(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等市有关单位)

  18.切实加强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宜兴”网站的安全防护能力,加固信用信息交换通道安全,健全全方位的安全防护体系,进一步提高信用信息管理全过程安全水平。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等市有关单位)

  19.着力强化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应对异议信息尽快核实处理,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并反馈结果。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认定单位和联合惩戒实施单位应及时撤销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责任单位:市各有关单位)

  20.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支持相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项目化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试点,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内部信用管理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组织在信用修复培训、信息服务、信用评价、信用监管、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鼓励市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与信用服务机构、大数据机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等方面合作。(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工商联、民政局、人民银行宜兴支行等市有关单位)

  三、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

  (一)强化统筹推进。各镇(街道、园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完善配套制度,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力推进信用监管机制构建。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明确牵头科室,落实人员配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信用服务机构的协同作用,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

  (二)开展试点示范。要积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推进信用镇(街道、园区)、信用村(社区)、信用学校试点示范创建,充分发挥各类载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推动信用应用创新。积极探索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模式新业态相适应的新型监管模式。产业特色鲜明的地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先行先试,积极开展行业信用监管示范,例如:积极探索开展紫砂等行业信用监管机制构建。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信用监管过程中形成的典型案例,不断提高信用监管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三)加快建章立制。各镇(街道、园区)、市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省、无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完善并落实已有行业信用管理政策,推动出台行业信用建设配套制度,构建合理有效的制度支撑体系。

  (四)重视宣传培训。各镇(街道、园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和公益宣传活动,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深入解读信用监管政策,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充分理解并顺应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要求,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对各部门相关人员特别是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落实新型监管措施的能力和水平。

  (五)严格督查考核。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评机制,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事项加强跟踪。将制度机制构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信用监管应用实施等工作情况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纳入全市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及时发现和查摆问题,采用通报、督查等方式促进问题整改和工作落实,确保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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