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互动交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目录>行政许可和其他管理服务信息
钱岳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来源: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0-09-27 15:29:21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3716 生成日期 2020-09-27 公开日期 2020-09-27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 林业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统计,管理,执法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当事人:钱岳明,行政处罚编号:宜自林罚决字﹝2020﹞10号,经依法查明:钱岳明于2018年10月起,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对其承包的位于宜兴市丁蜀镇洑东村四墩坞的占地面积300平方米的老简易工棚进行了扩建加固,使用彩钢板、树脂瓦搭建成现有的工棚,用来作为堆放紫砂泥料的仓库,占地面积共计701平方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计401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违法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于2021年3月24日之前恢复改变用途林地的原状;2.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4010元。

当事人:钱岳明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林罚决字﹝2020﹞10号

    经依法查明:钱岳明于2018年10月起,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对其承包的位于宜兴市丁蜀镇洑东村四墩坞的占地面积300平方米的老简易工棚进行了扩建加固,使用彩钢板、树脂瓦搭建成现有的工棚,用来作为堆放紫砂泥料的仓库,占地面积共计701平方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计401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违法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于2021年3月24日之前恢复改变用途林地的原状;2.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40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