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3716 | 生成日期 | 2020-09-27 | 公开日期 | 2020-09-27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 | 林业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统计,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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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当事人:钱岳明,行政处罚编号:宜自林罚决字﹝2020﹞10号,经依法查明:钱岳明于2018年10月起,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对其承包的位于宜兴市丁蜀镇洑东村四墩坞的占地面积300平方米的老简易工棚进行了扩建加固,使用彩钢板、树脂瓦搭建成现有的工棚,用来作为堆放紫砂泥料的仓库,占地面积共计701平方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计401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违法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于2021年3月24日之前恢复改变用途林地的原状;2.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4010元。 |
当事人:钱岳明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林罚决字﹝2020﹞10号
经依法查明:钱岳明于2018年10月起,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对其承包的位于宜兴市丁蜀镇洑东村四墩坞的占地面积300平方米的老简易工棚进行了扩建加固,使用彩钢板、树脂瓦搭建成现有的工棚,用来作为堆放紫砂泥料的仓库,占地面积共计701平方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计401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违法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于2021年3月24日之前恢复改变用途林地的原状;2.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40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