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3717 | 生成日期 | 2020-09-27 | 公开日期 | 2020-09-27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 | 林业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统计,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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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当事人:无锡市伟达化工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林罚决字﹝2020﹞11号,经依法查明:无锡市伟达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在宜兴市湖㳇镇张阳村嵩山岕其厂房东北侧修建一条林业生产作业道路(有占用林地批文),在施工时考虑到会车、堆场需要,实际超出了批准面积1646平方米。林道原区域内有零星毛竹,无林木蓄积。路面未硬化,仍为土石路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擅自开垦林地的行政违法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于2021年3月23日之前恢复擅自开垦的1646平方米林地的原状;2.处擅自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计1646元。 |
当事人:无锡市伟达化工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自林罚决字﹝2020﹞11号
经依法查明:无锡市伟达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在宜兴市湖㳇镇张阳村嵩山岕其厂房东北侧修建一条林业生产作业道路(有占用林地批文),在施工时考虑到会车、堆场需要,实际超出了批准面积1646平方米。林道原区域内有零星毛竹,无林木蓄积。路面未硬化,仍为土石路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擅自开垦林地的行政违法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于2021年3月23日之前恢复擅自开垦的1646平方米林地的原状;2.处擅自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计16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