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4034 | 生成日期 | 2020-10-20 | 公开日期 | 2020-10-20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主题(二) | 新闻出版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文字,图书,广播,市场秩序 | 分类词 | 文化,卫生,市场监督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综罚字〔2020〕016号 |
当事人: 宜兴市竹园纸箱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孙进良
住所(住址等): 宜兴市张渚镇竹园村上东山57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 该单位于2020年9月14日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已违反了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有当事人签字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现场执法时的取证照片和该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 该纸箱厂负责人孙进良签字的现场检查图片、《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对当事人孙进良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取证照片共5张;当事人的《整改书》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等证据。 依据国务院令(第666号)《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处罚内容) 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款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宜兴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无
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或者 宜兴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宜兴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