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4079 | 生成日期 | 2020-10-22 | 公开日期 | 2020-10-22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 |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旅游,流域,失业,保护 | 分类词 | 旅游,水利,劳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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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为切实做好我市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渔民社会保障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
为切实做好我市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渔民社会保障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末,确保退捕渔民“应查尽查、应识尽识”,建立精准到人的基础台账和数据库;确保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退捕渔民“应转尽转、应帮尽帮”,都能够实现就业创业或处在就业准备之中;确保有培训意愿的退捕渔民“应培尽培、应补尽补”,掌握至少一门实用技术或就业技能;确保所有退捕渔民“应保尽保、应发尽发”,都能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确保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退捕渔民“应救尽救、应助尽助”,都能够纳入社会救助和医疗保险范围,做到上岸就业有出路、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如期完成长江流域禁渔退捕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举措
(一)做实“应查尽查、应识尽识”,准确摸清底数。坚持渔船渔民基本信息和安置保障情况同步调查、同步交换、同步核实,按照精准识别、动态管理、公开透明的要求,加快建档立卡,实现实名制管理,对退捕渔民的信息做到基本情况清、技能水平清、就业意愿清、培训需求清、参保情况清。渔民信息主要包括:船主和渔民姓名及身份证号码、退捕去向、补助资金发放、安置保障措施等情况。就业安置信息主要包括:就业去向和就业意愿、技能状况和培训意愿、创业基础和创业意愿、是否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等。社会保障信息主要包括:参保险种和参保时间、参保标准和补助金额、待遇享受、是否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等。对退捕渔民实行专人挂钩、全程跟踪,确保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及时更新基础台账和数据库,为精准服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列第一位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做实“应转尽转、应帮尽帮”,促进就业创业。制定有针对性转产转业安置方案,分类施策、精准帮扶。发展产业安置一批。依托沿江沿湖资源生态优势,因地制宜发展稻鱼(虾)综合种养、水产品加工、休闲渔业,增加产业就业空间。按照“一湖一策”方式,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在政府监管下,以市场化运作模式,在适宜的湖区库区统一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吸纳退捕渔民参与资源养护,并合理建立与退捕渔民利益联结机制。务工就业安置一批。加强职业介绍服务,拓宽就业渠道,引导企业、农民合作社、电商平台等带动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对吸纳退捕渔民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税收减免、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灵活组织专场招聘,对有就业意愿的退捕渔民,至少提供1次政策宣讲、3次职业介绍和1次就业指导。支持创业安置一批。对退捕渔民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具备条件的退捕渔民,落实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公益岗位安置一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面向退捕渔民按程序开展定向招聘,统筹退捕安置和禁捕监管任务需求,引导退捕渔民参与巡查监督工作,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其他公益性岗位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三)做实“应培尽培、应补尽补”,加强职业培训。鼓励退捕渔民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重点培训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等实用技术,确保他们都能掌握一门实用技能,实现转产上岸。将退捕渔民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范畴,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对退捕渔民参加行业组织的项目制培训,结合培训成本、市场紧缺急需等因素,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在培训期间对其中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稳定就业满6人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定额培训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四)做实“应保尽保、应发尽发”,维护社保权益。退捕渔民社会保障参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执行。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鼓励灵活就业的退捕渔民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退捕渔民中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低收入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照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政府财政补助。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确保符合参保条件的百分之百参保登记、百分之百参保缴费、百分之百落实社保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
(五)做实“应救尽救、应助尽助”,保障基本生活。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退捕渔民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对因病、因灾、因祸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退捕渔民,按规定给予急难型或支出型临时救助。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规定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残疾渔民,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就业退捕渔民,按照当地住房保障政策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村困难渔民家庭,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保障基本住房安全。(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医保局)
三、工作进度
(一)动员部署(9月)。印发《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渔民社会保障专项行动方案》,组建社会保障专项组,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全面启动退捕渔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调查摸底(9月底前)。在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长江流域禁渔退捕渔船和渔民普查并取得渔民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等)的基础上,建立具体到船、精准到人的基础台账,全面掌握退捕渔民基本信息和就业失业、社会保障等情况。
(三)组织实施(11月底前)。有针对性开展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制定实施退捕渔民参保办法和补助方案,如期完成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各项任务。
(四)检查验收(2020年12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退捕渔民安置保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查漏补缺,跟踪整改,确保不留死角、不漏盲点。
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事关长江禁渔退捕工作成败,事关广大渔民当前生活和长远生计。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迅速成立社会保障专项组,组建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分别明确责任处室单位和具体负责人员,做到目标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位、资金筹集到位、工作推进到位,确保圆满完成退捕渔民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