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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医疗救助办法》解读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0-10-27 16:45:48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4274 生成日期 2020-10-27 公开日期 2020-10-27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卫生、体育 主题(二) 医药管理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管理,医疗,医保 分类词 经济管理,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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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困难人员的医疗待遇,体现医疗救助的兜底保障功能,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宜兴市医疗救助宜兴市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颁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救助是今年省委、省政府一项需深入排查的突出民生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困难人员的医疗待遇,体现医疗救助的兜底保障功能,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宜兴市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颁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救助是今年省委、省政府一项需深入排查的突出民生问题。我市原医疗救助执行文件2013年卫生和民政部门联合出台的《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救助实施办法》(宜卫﹝2013﹞17号)。该文件出台早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与大病保险政策的衔接上存在一定间隙,未体现医疗救助的兜底功能。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我市急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重新制定医疗救助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苏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 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20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排查解决突出民生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2020﹞1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救助办法通知》(锡政办发[2016]169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医疗救助的概念和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对经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以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或减免医疗费用等方式给予的一定救助。”第四条将医疗救助对象分为重点救助对象和拓展救助对象,并进行了列举说明。

  (二)明确了医疗救助工作方式。《办法》第五条规定“医疗救助以医保结算年度为救助年度,采取参保资助和医疗费用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对参保资助和医疗费用救助进行详细规定。

  (三)明确了医疗救助费用来源及监管。《办法》第九条规定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分别是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当年留成部分划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上年度结余部分按无锡市规定标准划转,慈善基金,工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它资金。第十条规定“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由政府公共财政托底保障。”

  (四)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在医疗救助工作中医保部门牵头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会同医保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并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及结果运用;卫健部门负责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水平,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监管等;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办、总工会、残联等部门负责各自管理的救助对象申请认定、动态调整,配合做好应救对象参保及医疗救助政策宣传等工作。并要求各相关部门建立医疗救助对象信息报送制度,实现救助对象即时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