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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科学技术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来源:宜兴市科技局 时间:2020-10-29 16:30:21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4787 生成日期 2020-10-29 公开日期 2020-10-2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科技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科技、教育 主题(二) 科技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科学,技术,行政 分类词 科技,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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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宜兴市科学技术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基本编码

权力名称

法律依据

行使内容

0200127000

对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的主管部门,负责高新技术的管理工作。

对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

0200128000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 做好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处罚

0200129000

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二)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

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处罚

0200130000

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0200131000

对从事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四)从事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

对从事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宜兴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