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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宜兴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0-10-30 13:21:22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2020年宜兴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2020〕 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度宜兴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品目范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市所有镇(街道)。依托省厅“基本稳定、优化完善”原则,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农机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要求,突出支持粮食和生猪生产两个重点,兼顾设施农业、渔业等机械化,将支持生猪等畜产品生产的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机具装备纳入我省补贴范围。涉及补贴15大类37个小类117个品目。其中,补贴购置拖拉机、各类联合收割机、乘坐式插秧机、谷物烘干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这五类机具的,应在醒目位置用油漆喷印“2020年江苏补贴农机具,无锡市监督电话:81827164”的监督标识。

  二、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标准

  农机新产品包括对通过农机专项鉴定的自动直行乘坐式高速插秧机、油菜毯状苗移栽机、畜牧业洗消设备、畜禽精准化饲养设备、水体净化设备、智能投饲机、水草梳清机、畜禽尸体冷藏设备、秸秆剪切机、常温粮食干燥机等10个产品,参照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方式操作,原则上个人申请同一品目产品限购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同一品目产品限购5台。根据省厅试点资金规模统配,由于资金、台数不够致当年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茎叶类蔬菜收获机、自走式升降作业机(平台)、纯电动自走式喷杆喷雾机3个农机新产品,继续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机行〔2018〕15号)开展补贴试点工作。碾米加工成套设备、病死畜禽(车载式)收集平台、码垛机器人、田间(轨道)运输机、料塔、钢板筒仓等6个产品,按照《关于开展新增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品目和资质采信补贴试点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2020〕1号)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补贴试点有关要求执行。

  按照省下达的植保无人机计划补贴数量组织实施,宜兴市补贴上限原则上不超过50台。因试点资金规模不够等当年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同一个购机者补贴上限为5台,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家庭农场等,对个人购置植保无人机暂不予补贴。植保无人机试点有关要求继续按照《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农机行〔2018〕17号)执行。

  三、执行标准及补充要点

  补贴机具销售机打发票日期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办理当年补贴申请。执行时间、补贴申请、系统录入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补贴对象及操作流程继续按照《关于做好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宜农发〔2019〕66号)执行。其中,镇(街道)农业农村局将已受理核实的购置资料录入农机购置补贴系统后,于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置者清册)等相关材料报宜兴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科审核。

  进入补贴品目的农用挖掘机在出厂时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生产企业要积极配合市农业农村局提供大数据分析资料。同时购机者要向镇(街道)农业农村局提供“农用挖掘机专用承诺书”,补贴机具核验监管等按照《关于做好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2019〕11号)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1. 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20年调整).docx

   2.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20年调整).xls

  

宜兴市农业农村局                宜兴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