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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按病种付费居民结算比例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0-11-02 09:35:28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4689 生成日期 2020-08-05 公开日期 2020-08-15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卫生、体育 主题(二) 医药管理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调整,医疗,医保 分类词 经济管理,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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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根据《关于开展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工作的通知》(宜人社〔2018〕80号)精神,结合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按病种付费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居民按病种付费结算比例调整如下: 1、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按病种付费的医疗费用,按照病种定额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基本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为定额支付标准的60%。

  根据《关于开展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工作的通知》(宜人社〔2018〕80号)精神,结合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按病种付费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居民按病种付费结算比例调整如下:

  1、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按病种付费的医疗费用,按照病种定额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基本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为定额支付标准的60%。

  2、医疗总费用高于定额支付标准的,参保居民个人负担定额支付标准的40%;医疗总费用低于定额支付标准的,参保居民个人负担医疗总费用的40%。

  3、按病种付费病种及定额支付标准不变。

  4、本通知自2020年8月15日起执行。  

                                            宜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