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4689 | 生成日期 | 2020-08-05 | 公开日期 | 2020-08-15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卫生、体育 | 主题(二) | 医药管理 | 体裁 | 通知 | |
关键词 | 调整,医疗,医保 | 分类词 | 经济管理,卫生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根据《关于开展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工作的通知》(宜人社〔2018〕80号)精神,结合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按病种付费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居民按病种付费结算比例调整如下: 1、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按病种付费的医疗费用,按照病种定额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基本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为定额支付标准的60%。 |
根据《关于开展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工作的通知》(宜人社〔2018〕80号)精神,结合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按病种付费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居民按病种付费结算比例调整如下:
1、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按病种付费的医疗费用,按照病种定额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基本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为定额支付标准的60%。
2、医疗总费用高于定额支付标准的,参保居民个人负担定额支付标准的40%;医疗总费用低于定额支付标准的,参保居民个人负担医疗总费用的40%。
3、按病种付费病种及定额支付标准不变。
4、本通知自2020年8月15日起执行。
宜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