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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医疗救助办法》出台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11类人群可获医疗救助
来源:宜兴日报    日期:2020-11-06 09:16:07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4862 生成日期 2020-11-06 公开日期 2020-11-06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卫生、体育 主题(二) 卫生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医疗,政府信息,公开 分类词 卫生,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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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困难人员的医疗待遇,体现医疗救助的兜底保障功能,《宜兴市医疗救助办法》近日出台,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了11类医疗救助对象和相应待遇标准,并计划实施“一站式”办理和结算,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困难。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困难人员的医疗待遇,体现医疗救助的兜底保障功能,《宜兴市医疗救助办法》近日出台,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了11类医疗救助对象和相应待遇标准,并计划实施“一站式”办理和结算,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困难。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救助是医保扶贫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原医疗救助执行文件为2013年由原市卫生局和市民政局联合出台的《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随着近年来我市医保政策的不断完善,该实施办法已不再适用,为此我市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宜兴市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办法》正式施行起,原《关于认真落实慈善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宜兴市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办法》明确了医疗救助的概念为政府对经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以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或减免医疗费用等方式给予的一定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参加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分为重点救助对象和拓展救助对象。其中,重点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困境儿童;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拓展救助对象包括重点救助对象以外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员;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1.5倍以内的年满60周岁(含)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大重病患者;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将以医保结算年度为救助年度,采取参保资助和医疗费用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参保资助将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宜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按无锡市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办法》,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结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个人负担部分)按一定标准予以救助,医疗救助的年度最高限额为30万元。其中,门诊医疗费用年个人负担部分累计1000元(含)以内的给予80%的救助,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给予70%的救助;患门诊特殊病种的救助对象,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给予85%的救助;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费用超过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10%的,超出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补偿。

  《办法》同时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医疗救助对象不得因具有多重身份重复享受待遇;丧失相应救助对象身份的,原则上次月起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丧失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仍按原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救助待遇;在住院治疗期间取得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起即可按相应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救助待遇。此外,医疗救助对象因特殊情况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医疗救助相关职能部门会商后进行补参保,并享受当年度基本医保及医疗救助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