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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高塍镇委员会 高塍镇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高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来源:高塍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11-10 09:09:35   [ ]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4970 生成日期 2020-11-10 公开日期 2020-11-1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高塍镇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主题(二) 重大项目建设 体裁 意见
关键词 经济,管理,科学,技术 分类词 经济管理,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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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宜兴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争当全市发展的强势增长极,现就促进全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为贯彻落实宜兴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争当全市发展的强势增长极,现就促进全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三届七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深化产业强镇主战略,突出政策引导和激励主抓手,统筹做好稳增长、快转型、防风险、促改革、优环境、惠民生等各项工作,全力推动高塍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总体安排

  2020年度,在执行兑现宜兴市级相关产业扶持、企业减负等政策基础上,高塍镇“关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安排产业发展资金2000万元,对在高塍镇注册登记且税务关系在高塍镇的企业(项目)进行奖励扶持。

  主要原则

  强化政策导向。结合高塍镇经济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高塍镇的产业发展资金作为宜兴市相关扶持政策的补充,重点支持企业做优做强、项目建设、环保产业提质增效、科技创新、资本经营、人才工作等重点方面。

  突出发展优先。从发展亟需、发展必需出发制定奖补政策,体现以项目为先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创新为引领,突出对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及项目进行重点奖补。

  着重贡献绩效。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核心,注重奖补对象的地方经济贡献和奖补政策的绩效,对税收贡献大、经营业绩明显提升的企业,按照对上贡献额度或增量给予一定奖励,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在经济发展上的撬动作用。

  坚持精准规范。剔除标准模糊、细则不清的奖励事项,提升可操作性,强化政策精准度。与税收挂钩的奖项,对企业的奖励额度不超过本企业当年度税收地方经济贡献;对同一类型奖励,均按照“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计奖”原则执行,与上级相关奖励可重复享受,本意见中1、2、3、4、6、7、8、9、14事项为同一类型,23、24、29事项为同一类型;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补,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不再享受其他奖补。

  保障措施

  统一思想认识。意见对高塍镇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政策涉及面广,各相关部门、各申报单位要从全局出发,严密配合,认真做好审核和兑现工作,确保政策有效实施,发挥作用。

  严密组织实施。经发局作为意见制定的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挥抓总协调作用,解决政策实施中的各类矛盾,保障政策的顺利落地。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对照意见实施细则组织申报兑现,奖补方案须经镇党委、政府批准后由镇财政按规定程序统一拨付给受奖单位或个人。

  严格监督管理。要加强对项目申报、审核和兑现的监管。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筛选、申报和审核工作;镇财政局做好奖补资金的绩效评估工作,经镇党委、政府同意后执行兑现。其中当年度发生重大违法及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的企业,一经确认,取消奖补资格;本意见以集团口径进行奖励,以是否同一法人代表、股权结构相似、控股比例及实际控股情况等作为判定集团的依据。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下发的《关于促进高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高发〔2019〕64号)不再执行。本意见中如有与上级最新出台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意见由镇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促进高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中共高塍镇委员会    高塍镇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关于促进高塍经济社会高质量

  发展的政策意见

  一、培育规模企业

  对增加值率高于国家公布的行业增加值率,同时税收收入5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上年同期数的列统企业,进行下列奖励:

  1、环保产业类企业年度工业产值1亿元及以上,其它产业类企业年度工业产值3亿元及以上,且应税销售不低于产值的80%、同时两项指标同比增幅不低于2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环保产业类企业年度工业产值2亿元及以上,其它产业类企业年度工业产值5亿元及以上,且应税销售不低于产值的80%、同时两项指标同比增幅不低于15%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环保产业类企业年度工业产值5亿元及以上,其它产业类企业年度工业产值20亿元及以上,且应税销售不低于产值的80%、同时两项指标同比增幅不低于15%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环保产业类企业年度工业产值10亿元及以上,其它产业类企业年度工业产值40亿元及以上,且应税销售不低于产值的80%、同时两项指标同比增幅不低于15%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5、对首次列统的规上企业及重点规上企业,有针对性的给予0.3万元—0.5万元奖励。

  二、鼓励对上贡献

  6、设立税收规模奖,对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纳税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7、设立亩均税收排名奖,对年度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且亩均税收3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进行亩均税收排名,前五位各奖励10万元。

  8、对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总部,一次性奖励30万元。

  9、对税收收入5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上年同期数的建筑业企业,参照列统环保产业类企业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

  三、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10、鼓励企业上市。除享受市级政策外,对主板上市、创业板上市、科创板上市、新三板上市企业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境外上市参照执行。

  11、支持企业提升质量水平。除享受市级政策外,对当年度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无锡市市长质量奖、宜兴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

  12、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对当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文化产业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超20%的,奖励2万元;增幅每增加10%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当年度新注册文化类企业,有五名员工(含)以上正常缴纳社保(连续三个月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扶持环保产业

  13、设立环保企业装备投入排名奖,对年度装备投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进行排名,前三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14、设立环保企业税收贡献增幅奖,以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对上贡献历史最高额为基数,对年度纳税额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每超基数50万元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15、环保企业承接宜兴市外环保工程运行维护项目,对将项目运维应纳增值税回高塍镇缴纳且年入库税款总量达3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以实际缴纳税款的10%为计算依据,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16、对在我镇举办500家客商以上的省级以上环保类交易会、配套会、展会的企业,奖励30万元。

  五、支持引进投资项目

  17、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新征地企业,摘地后12个月内项目竣工投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8、对引进的项目总投资达1-3亿元(不含)的新征地企业,奖励100㎡以下办公用房租金两年;对引进的项目总投资达3亿元(含)以上的新征地企业,奖励200㎡以下办公用房租金两年。

  六、鼓励利用外资和外贸出口

  19、对当年度外资实际到账1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2万元,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20、对全镇利用外资作出重大贡献的、由于汇率差等因素增加财务成本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21、对当年度外贸出口,每增加50万美元(以三年内最高值为基数),奖励0.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对当年度对外投资,每增加50万美元,奖励0.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

  七、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22、对获得无锡市“准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雏鹰企业”称号的企业,按市级奖励的10%给予配套奖励。获得省级以上相应称号的企业,一事一议予以奖励。 

  23、支持高水平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等研发机构,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参照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评定)

  24、推动企业创新国际化和产学研合作。对高校院所与我镇政府共建的技术转移分中心,在共建协议约定的建设期内每年按市级奖励的10%给予配套经费补助。对本镇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企业、专家开展技术合作且主要在本镇生产经营、纳税贡献的项目,按技术合作交易实际发生额(技术转让费或合作经费)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万元。(参照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评定)

  25、加大科研成果奖励力度。对当年度以本镇企业为主体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获得无锡市腾飞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6、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建。对当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给予每件0.2万元的资助;对当年度获得国(境)外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其专利每在一个指定国(地区)获得授权,给予每件0.1万元的资助;对当年度符合《市专利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有关条件的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给予最高2万元的资助。

  八、加大人才工作力度

  27、鼓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对落户我镇的高端人才,鼓励申报各级各类人才项目,对当年度入选省“双创”博士、个人和团队的,分别给予2.5万元、5万元和50万元企业引才奖励;对当年度认定为“陶都英才”领军人才(团队)的,按照市级配套资金的20%进行奖励。(参考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评定)

  28、鼓励企业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对当年度企业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含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学历)、正高职称人员,给予3万元奖励;对当年度企业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含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学历)、副高职称或高级技术,给予1.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分三年支付。(以缴纳社保为依据)

  29、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对符合条件新入驻我镇科创型企业奖励100㎡以下办公用房租金三年;实现成果转化的,给予前三年上缴税收总额6%的奖励,第四、第五年给予上缴税收总额3%的奖励。(参考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评定)

  30、鼓励报考环保类专业。对当年度录取“双一流”高校环境类专业(非艺术类)本科阶段的宜兴籍考生,给予3万元环保产业奖学金,分四年支付。对户籍在我镇或父母双方任一方目前在我镇企事业单位工作且近三年连续在我镇缴纳社保的宜兴籍学生,当年度录取其他高校本一、本二环境类专业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环保产业奖学金,分四年支付;当年度新录取环境类专业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学生,一次性给予1万元、1.5万元环保产业奖学金。

  九、推动安全生产提档升级

  31、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达标创建、“四无”班组达标创建活动中成效突出、全年未受到安全行政处罚及三年来未发生事故的,评选出5个示范企业,每个奖励5万元,用于奖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评选出5个示范班组,每个奖励2-5万元,最多不超过5万元,用于奖励班组成员。

  32、按照《宜兴市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机构考核办法》相关要求,评选2家表现突出的托管机构,各奖励5万元。在服务规上企业建立“双控”机制成效突出的第三方机构中评选出1家单位,奖励5万元。

  33、对被宜兴市评定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化评定等级“绿色”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34、对当年度获得江苏省餐饮质量安全示范店(食堂) 的企事业单位及当年度创建成无锡市级“名特优”小作坊的单位一次性奖励0.5万元。

  十、对重大事项一事一议

  35、对促进产业转型发展、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作用,而又未列入本意见的事项,一事一议予以奖励。

  36、对于民间资本投资农业、文体教育、卫生健康、养老等重要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推进情况,一事一议予以奖励。

  37、对于市社会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中高质量运行、创建等指标,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完成情况,一事一议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