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5253 | 生成日期 | 2020-11-23 | 公开日期 | 2020-11-23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统计,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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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当事人:巨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10号 根据巡查发现,2020年2月份,为配合江苏茗岭窑湖小镇旅游有限公司的相关项目,当事人占用该地块建造临时木工房及场地,现场已完工。经过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总面积2726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张渚镇龙池村集体经济组织) |
当事人:巨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10号
根据巡查发现,2020年2月份,为配合江苏茗岭窑湖小镇旅游有限公司的相关项目,当事人占用该地块建造临时木工房及场地,现场已完工。经过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总面积2726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张渚镇龙池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筑占地1047平方米(建筑面积1047平方米)、水泥场地面积1679平方米,地类均为建设用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对照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726平方米土地至宜兴市张渚镇龙池村集体经济组织(东至村道、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空地);2.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726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136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