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5254 | 生成日期 | 2020-11-23 | 公开日期 | 2020-11-23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统计,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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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当事人:宜兴市龙隐旅游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18号 根据巡查发现,2017年,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张渚镇省庄村部分土地建造房屋及场地,目前建设已基本完工。经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地块总面积819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张渚镇省庄村集体经济组织) |
当事人:宜兴市龙隐旅游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18号
根据巡查发现,2017年,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张渚镇省庄村部分土地建造房屋及场地,目前建设已基本完工。经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地块总面积819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张渚镇省庄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筑面积1131平方米(建筑占地494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325平方米,地类为农用地(均为园地)。通过对比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70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114平方米。其中,符合规划土地上建筑面积1041平方米(建筑占地444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261平方米;不符合规划土地上建筑面积90平方米(建筑占地50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64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至张渚镇省庄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至:东:山地,南:山地,西:场地,北:村道);2.限期15天内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造90平方米房屋及64平方米硬化场地,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符合规划土地上建造的1041平方米房屋及261平方米硬化场地。4.对非法占用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05平方米园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14平方米园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8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