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5256 | 生成日期 | 2020-11-23 | 公开日期 | 2020-11-23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统计,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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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当事人:宜兴市祝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17号 根据巡查发现,2020年开始,当事人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陆续建造钢结构料仓,目前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经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地块总面积2232平方米,建筑面积2313平方米(建筑占地2232平方米)。 |
当事人:宜兴市祝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17号
根据巡查发现,2020年开始,当事人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陆续建造钢结构料仓,目前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经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该地块总面积2232平方米,建筑面积2313平方米(建筑占地2232平方米)。该地块地类为农用地149平方米(均为农村道路)、建设用地2083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张渚镇祝陵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照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2083平方米建设用地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49平方米农用地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符合规划土地上建筑面积2160平方米(建筑占地2083平方米),不符合规划土地上建筑面积153平方米(建筑占地149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至张渚镇祝陵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至:东:空地,南:场地,西:场地,北:场地);2.限期15天内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造153平方米钢结构车间,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9平方米农村道路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2083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12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