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宜综执罚〔2020〕第5405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汪菲于2020年11月19日10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车在宜兴市和桥镇鹅洲东路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小吃,占用公共场地约4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3 |
2020/12/8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06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周仙大于2020年11月19日13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车在宜兴市和桥镇教育路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冰糖葫芦,占用公共场地约4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3 |
2020/12/8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07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彭菊于2020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车在宜兴市和桥镇西横街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卤菜,占用公共场地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3 |
2020/12/8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08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芮立群于2020年11月20日8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车在宜兴市高塍镇宜金公路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鸡蛋饼,占用公共场地约5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3 |
2020/12/8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09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黄日旭于2020年11月20日13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车在宜兴市高塍镇振兴路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红薯,占用公共场地约4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3 |
2020/12/8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10号 |
《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被处罚人孟元刚于2020年11月23日8时03分左右,在未采取束犬链牵引等相应措施的情况下,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岳堤桥擅自携犬(白色宠物犬)外出 |
《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 |
0.020000 |
2020/11/23 |
2020/12/8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11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陆苏华于2020年11月17日8时3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阳泉新村二十六幢22号车库门口公共场地上、该店铺的市容环卫责任区内乱堆放一筐零食、一筐饮料和乱悬挂两捆学生跳绳用绳,占地面积约为0.12平方米,体积约0.04立方米,未能保持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在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下没有改正到位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1/22 |
2020/12/7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12号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
被处罚人陈本玉于2020年11月21日8时30分左右,将小型越野客车(苏B7K6S5—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西路春江花园B区南门对面绿化带内,损坏城市草坪,经现场测量,车辆前轮全部驶入绿化带内,单侧长为1米,宽为0.25米,总面积为0.5平方米。对照《宜兴市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损坏赔偿办法》的规定,造成绿化损失费为40元每平方米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1 |
2020/12/6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1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
被处罚人耿清慧于2020年11月21日10时10分左右,将小型轿车(苏BZM682—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路家和花园门口黄色网状线上,妨碍了机动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 |
0.020000 |
2020/11/21 |
2020/12/6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1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
被处罚人嵇迟于2020年11月22日8时10分左右,将小型轿车(苏B5550J—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北路香樟小区门口黄色网状线上,妨碍了行人的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 |
0.020000 |
2020/11/22 |
2020/12/7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15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张涛于2020年11月18日9时7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西路58号金牛管兴达五金店门口人行道上、该店铺的市容环卫责任区内乱堆放五金管材,占地面积约10平方米,未能保持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在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下没有改正到位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1/22 |
2020/12/7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16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孙峰于2020年11月16日15时28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前曲坊路欣阳苑53—5号废品回收店门口人行道上、该店铺的市容环卫责任区内乱堆放废品及存在油污污染路面的情况,乱堆放的废品占地面积约2平方米,体积约0.2立方米,重量约10公斤,油污污染路面面积约5平方米,未能保持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在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下没有改正到位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1/20 |
2020/12/5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17号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
被处罚人蒋南强于2020年11月21日13时40分左右,将小型普通客车(苏BZ089C—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金城路东侧绿化带内,损坏城市草坪,经现场测量,车辆前侧驶入绿化带,单侧长为1.5米,宽为0.25米,总面积为0.75平方米。对照《宜兴市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损坏赔偿办法》的规定,造成绿化损失费为40元每平方米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贰拾元 |
0.012000 |
2020/11/21 |
2020/12/6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18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郑华于2020年11月18日9时18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西路41号铜官五金门口公共场地上、该店铺的市容环卫责任区内乱堆放五金管材,占地面积约0.5平方米,未能保持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在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下没有改正到位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1/23 |
2020/12/8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19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张怀贵于2020年11月20日14时17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前曲坊路1-5号屠氏淮南牛肉汤门口公共场地上、该店铺的市容环卫责任区内乱堆放烤炉,占地面积约1平方米,未能保持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在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下没有改正到位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1/22 |
2020/12/7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2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
被处罚人吴志明于2020年11月24日10时10分左右,将小型普通客车(苏BC21F6—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西路绿资源暖通通风设备店门口东侧通道口黄色网状线上,妨碍了机动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 |
0.020000 |
2020/11/24 |
202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21号 |
《无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
被处罚人张志军于2020年11月21日8时05分左右,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员工在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新村散发内容为“宜兴阳羡村镇银行”等文字的商业广告,共携带商业广告约40张,已散发约10张 |
《无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 |
0.020000 |
2020/11/21 |
2020/12/6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22号 |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被处罚人易钧于2020年11月17日13时45分左右,向宜兴市环科园新城路大浪淘沙休闲浴场门前倾倒废弃物(旧木板),倾倒的废弃物约40斤,占地面积约为2平方米 |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17 |
2020/12/2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2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
被处罚人张俊于2020年11月17日11时20分左右,将小型轿车(苏B2569L-蓝牌)停放在宜兴市环科园氿南路宜园门口黄色网格线上,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 |
0.020000 |
2020/11/17 |
2020/12/2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2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
被处罚人刘佩扬于2020年11月18日13时45分左右,将小型轿车(苏EYN502-蓝牌)停放在宜兴市环科园龙池路大统华超市东侧黄色网格线上,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 |
0.020000 |
2020/11/18 |
2020/12/3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25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龚步林于2020年11月18日10时0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紫竹东路12号(新蕾电动)门口人行道上、该店铺的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堆放杂物、从事摩托车修理,未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占地面积约3平方米,未能保持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在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下没有改正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1/22 |
2020/12/7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26号 |
《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被处罚人史亚芬于2020年11月19日14时10分左右,在未采取束犬链牵引等相应措施的情况下,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北市河街枫隐公园内广场上擅自携犬(黑白色边牧)外出 |
《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 |
0.020000 |
2020/11/22 |
2020/12/7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27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江维成于2020年11月19日18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卡车在宜兴市经济开发区五星一期北门口摆摊设点经营水果,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1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4 |
202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28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江维河于2020年11月20日13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车在宜兴市经济开发区学府路摆摊设点经营水果,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4 |
202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29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屠名杰于2020年11月19日19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货车在宜兴市经济开发区东郊路摆摊设点经营水果,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5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4 |
202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30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徐从亮于2020年11月19日10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货车在宜兴市经济开发区东郊一期摆摊设点经营水果,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4 |
202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31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汪小卫于2020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货车在宜兴市经济开发区东郊路摆摊设点经营苹果,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8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4 |
202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32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龚发桂于2020年11月22日9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动三轮车在宜兴市经济开发区边庄村委门口摆摊设点经营早饭,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4 |
202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33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孙步强于2020年11月13日21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车在宜兴市经济开发区广汇一期北门摆摊设点经营烧烤,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4 |
202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34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房二红于2020年11月3日18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车在宜兴市经济开发区五星小区一期北门口摆摊设点经营烧烤,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4 |
202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35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张路芹于2020年11月20日8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车在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杏里路摆摊设点经营早点,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4 |
202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36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吉甫银于2020年11月21日9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卡车在宜兴市经济开发区蔬菜批发市场边摆摊设点经营水果,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8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4 |
202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38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单春莉于2020年11月23日8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小卡车在宜兴市新建镇老宜金线新建农贸市场门口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苹果,占用公共场地约4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4 |
202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39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姚歆于2020年11月18日8时4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瓶三轮车在宜兴市徐舍镇潘丰路小蒋车行对面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家禽,占用公共场地约5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19 |
2020/12/4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40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刘天生于2020年11月21日8时4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地毯在宜兴市徐舍镇康达路农贸市场对面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日用百货,占用公共场地约5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车辆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1 |
2020/12/6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41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狄志康于2020年11月21日13时4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自制架台在宜兴市徐舍镇康达路农贸市场对面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保健草药,占用公共场地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车辆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1 |
2020/12/6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42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夏玉凤于2020年11月20日9时5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车在宜兴市杨巷镇杨巷菜场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小菜,占用公共场地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4 |
202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43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毛啸于2020年11月20日14时5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小货车在宜兴市杨巷镇杨巷菜场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生姜,占用公共场地约5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4 |
202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44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连晓真于2020年11月21日15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动三轮车在宜兴市张渚镇桃溪路摆摊设点经营卡通气球,占用公共场地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4 |
202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45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万远忠于2020年11月22日9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摩托车在宜兴市张渚镇银湖路摆摊设点经营水果,占用公共场地约5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4 |
202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46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蒋玉伟于2020年11月21日9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动三轮车在宜兴市张渚镇犊山路摆摊设点经营红枣,占用公共场地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4 |
202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47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童云清于2020年11月20日14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货车在宜兴市张渚镇银湖路摆摊设点经营生姜,占用公共场地约8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4 |
202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48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许红珍于2020年11月20日7时4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动三轮车在宜兴市张渚镇银犊路摆摊设点经营蔬菜,占用公共场地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4 |
202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49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夏根生于2020年11月22日7时5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动三轮车在宜兴市张渚镇银犊路摆摊设点经营蔬菜,占用公共场地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4 |
202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50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屠名月于2020年11月15日14时30分左右,在宜兴市新街道龙池路610号店面设置店招标牌设施,文字内容为“丽颜 汗蒸 美容 美体 养生会所”,材质为铝塑板,面积约为4平方米,在设置前没有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未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在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下没有改正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1/19 |
2020/12/4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51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滕兰珍于2020年11月20日8时20分左右,在宜兴市新街道龙池路无矾老油条店东侧、该店铺的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地面上有污迹,未保持路面干净整洁,受污染路面面积约4平方米,未能保持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在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下没有改正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1/24 |
202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52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于利民于2020年11月23日8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货车在宜兴市芳桥街道周屺公路孝侯广场摆摊设点经营水果,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15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4 |
202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53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王娟于2020年11月23日14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货车在宜兴市芳桥街道周屺公路孝侯广场摆摊设点经营水果,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12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4 |
202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54号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
2020年11月24日8时50分左右,被处罚人王焕超将小型轿车(苏B582TV-蓝牌)停放在宜兴市芳桥街道阳山荡路前袁桥北侧草坪内,经现场测量,损坏的草坪面积为2.5平方米,对照《宜兴市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损坏赔偿办法》的规定,造成绿化损失费为20元每平方米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 |
0.020000 |
2020/11/24 |
202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55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徐洪全于2020年11月19日19时0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溪隐路45号卫岗乳业店外、该店铺的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堆放塑料筐,占用公共面积约1平方米,未能保持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在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下没有改正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1/22 |
2020/12/7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56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许杰于2020年11月19日9时0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南路67号食味家常菜店外人行道、该店铺的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堆放堆放钢架,并在店外施工,占用公共面积约1平方米,未能保持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在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下没有改正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1/23 |
2020/12/8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58号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被处罚人仇明于2020年11月14日8时00分左右,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南路惠畅商贸门前,堆放的建筑垃圾约0.5立方米,重约50公斤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2 |
2020/12/7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59号 |
《无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
被处罚人王万里于2020年11月21日16时00分左右,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江苏省宜兴市第一中学门口散发“名思教育”等文字内容的商业广告袋,共散发商业广告袋约10个,影响了市容市貌 |
《无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 |
0.020000 |
2020/11/21 |
2020/12/6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60号 |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被处罚人王栋于2020年11月14日16时30分左右,向宜兴市宜城街道荆邑南路59号佳腾水果店门前道路倾倒废弃物(甘蔗皮),倾倒的废弃物约3公斤,占地面积约为1平方米 |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 |
0.020000 |
2020/11/22 |
2020/12/7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61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杨金凤于2020年11月23日9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货车在宜兴市张渚镇张省路摆摊设点经营桔子,占用公共场地约8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5 |
2020/12/10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62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费荣根于2020年11月23日7时45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动三轮车在宜兴市张渚镇犊山路摆摊设点经营丝螺,占用公共场地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5 |
2020/12/10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63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许阿仙于2020年11月24日14时4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车在宜兴市张渚镇银湖路摆摊设点经营蔬菜,占用公共场地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5 |
2020/12/10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64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陈玉平于2020年11月24日7时4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车在宜兴市张渚镇桃溪路摆摊设点经营油菜,占用公共场地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5 |
2020/12/10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65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张长俊于2020年11月23日14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车在宜兴市张渚镇桃溪路摆摊设点经营鸭蛋,占用公共场地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5 |
2020/12/10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66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王玲林于2020年11月21日6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车在宜兴市和桥镇闸口农贸路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蔬菜,占用公共场地约5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5 |
2020/12/10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67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游健于2020年11月22日7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和桥镇楝阳路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百货,占用公共场地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5 |
2020/12/10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68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向警强于2020年11月24日7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车在宜兴市和桥镇福寿路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卤菜,占用公共场地约5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5 |
2020/12/10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69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殷第中于2020年11月25日12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卡车在宜兴市经济开发区屺范路奔马花园门口摆摊设点经营水果,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15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6 |
2020/12/11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70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胡九明于2020年11月20日9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卡车在宜兴市经济开发区蔬菜批发市场边摆摊设点经营水果,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1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6 |
2020/12/11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71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王秀琴于2020年11月20日7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动三轮车在宜兴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园门口摆摊设点经营早点,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6 |
2020/12/11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72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沈磊于2020年11月20日9时40分左右,在宜兴市新街街道兴业路188-1号店面门前人行道、该店铺的市容环卫责任区内擦洗车辆,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15平方米,未能保持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在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下没有改正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1/25 |
2020/12/10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7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
被处罚人赵豪英于2020年11月23日10时20分左右,将铲车停放在宜兴市环科园氿西路景湖天成售楼处门前人行道上,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 |
0.020000 |
2020/11/23 |
2020/12/8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74号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被处罚人王菊美于2020年11月25日10时35分左右,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新村57幢104号店铺门前,堆放的建筑垃圾约0.1立方米,重约20公斤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 |
0.020000 |
2020/11/25 |
2020/12/10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75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被处罚人曹峰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11月22日14时27分左右,擅自将建筑垃圾倾倒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东虹路395号店面门前,倾倒的建筑垃圾体积约3.5立方米,重约2.2吨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九项 |
罚款 |
罚款壹仟柒佰伍拾元 |
0.175000 |
2020/11/24 |
202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7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
被处罚人荆仁亮于2020年11月24日8时30分左右,将小型轿车(苏M1Y965-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板桥商城禁停区域内,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 |
0.020000 |
2020/11/24 |
202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77号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
被处罚人管红仙于2020年11月24日14时10分左右,将小型普通客车(苏B8UX36—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雁行路南侧绿化带内,损坏城市草坪,经现场测量,车辆未全部驶入绿化带,驾驶位侧前轮损坏草坪长为2米,宽为0.25米,副驾驶位侧前轮损坏草坪长为1.8米,宽为0.25米,损坏草坪总面积为0.95平方米。对照《宜兴市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损坏赔偿办法》的规定,造成绿化损失费为30元每平方米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壹拾肆元 |
0.011400 |
2020/11/24 |
202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78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严志芳于2020年11月13日15时0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东路296号博远书店店外、该店铺的市容环卫责任区内摆放电烤箱并占道经营,占用公共面积约0.5平方米,未能保持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在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下没有改正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1/24 |
202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79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陈淼于2020年11月23日12时0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西路206号门前人行道、该店铺的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堆放木板、砖头,占用公共面积约6平方米,未能保持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在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下没有改正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1/24 |
202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80号 |
《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被处罚人傅宁于2020年11月23日9时45分左右,在未采取相应措施(束缚、怀抱)的情况下,在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中路擅自携犬(棕色中华田园犬)外出 |
《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 |
0.020000 |
2020/11/24 |
202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81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刘让力于2020年11月24日15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车在宜兴市和桥镇鹅洲西路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蔬菜,占用公共场地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7 |
2020/12/12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82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李佑钊于2020年11月25日11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和桥镇健康西路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烤山芋,占用公共场地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7 |
2020/12/12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83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武长松于2020年11月25日6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和桥镇楝阳路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腌制品,占用公共场地约2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7 |
2020/12/12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8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
被处罚人裴丽娟于2020年11月26日14时15分左右,将小型轿车(苏B80X36-蓝牌)停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滆东桥东侧禁停区域内,在执法人员责令驶离的情况下拒不驶离,驾驶员离开现场,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 |
0.020000 |
2020/11/26 |
2020/12/11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85号 |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被处罚人肖军于2020年11月26日8时10分左右,向宜兴市宜城街道光荣西路南侧空地倾倒废弃物(废弃海绵垫),倾倒的废弃物约10公斤,占地面积约为0.2平方米 |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6 |
2020/12/11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86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李昌明于2020年11月23日8时4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折叠架台在宜兴市徐舍镇鲸诚路电影院门口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服装,占用公共场地约5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5 |
2020/12/10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87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高立见于2020年11月25日13时4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农用卡车在宜兴市徐舍镇腾飞路中段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水果,占用公共场地约5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6 |
2020/12/11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88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王牢靠于2020年11月26日13时4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农用卡车在宜兴市徐舍镇振丰路农商行对面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蔬菜,占用公共场地约5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6 |
2020/12/11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89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张敏于2020年11月23日13时4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折叠架台在宜兴市徐舍镇鲸诚路电影院对面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日用百货,占用公共场地约5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5 |
2020/12/10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90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王三升于2020年11月25日8时4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瓶三轮车在宜兴市徐舍镇新民路农贸市场手机店门前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蔬菜,占用公共场地约4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6 |
2020/12/11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91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孙允敏于2020年11月26日8时4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塑料筐在宜兴市徐舍镇振丰路农商行门口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水果,占用公共场地约5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6 |
2020/12/11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92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窦贤国于2020年11月26日9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面包车在宜兴市太华镇华杨北路摆摊设点经营海鲜,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4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7 |
2020/12/12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93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黄煜博于2020年11月25日9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手推车在宜兴市太华镇胥锦村停车场摆摊设点经营土特产,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7 |
2020/12/12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94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谢东亮于2020年11月22日14时16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叠翠路绿佳电动车店门口公共场地上、该店铺的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堆放轮胎和占道修理电瓶车,堆放的轮胎占地面积约0.5平方米,体积约0.5立方米,占道修理电瓶车占地面积约4平方米,未能保持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在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下没有改正到位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1/24 |
202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95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李美芬于2020年11月17日8时1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阳泉新村26幢201室的20号车库思甜门口公共场地上、该店铺的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堆放折叠桌,占地面积约0.2平方米,未能保持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在执法人员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下没有改正到位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1/24 |
202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96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匡梅娟于2020年11月22日16时4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车在宜兴市万石镇新星路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蔬菜,占用公共场地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7 |
2020/12/12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97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许水琴于2020年11月23日8时4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车在宜兴市万石镇老街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蔬菜,占用公共场地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27 |
2020/12/12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98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黄志明于2020年11月24日8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车在宜兴市万石镇石材市场3号路口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早点,占用公共场地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 |
0.020000 |
2020/11/27 |
2020/12/12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