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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行政审批局 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
宜行审许撤字〔2020〕第0008号
来源:市大数据管理和政务服务局 时间:2020-12-07 15:43:05 浏览次数: 字号:[ ]

  无锡市商合通金属有限公司:

  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你公司申请并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无锡市商合通金属有限公司未经刘庆波的同意擅自使用刘庆波的身份证信息,提交虚假的资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无锡市商合通金属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兴市人民政府或无锡市行政审批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兴市行政审批局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