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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0-12-07 15:58:24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5457 生成日期 2020-12-07 公开日期 2020-12-07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 土地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规划,管理,执法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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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当事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21号 根据巡查发现,2020年3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临时工棚。经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占地1174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张渚镇南门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筑占地865平方米(建筑面积865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309平方米。该地块地类为农用地(均为耕地)。

当事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21号

根据巡查发现,2020年3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临时工棚。经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占地1174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张渚镇南门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筑占地865平方米(建筑面积865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309平方米。该地块地类为农用地(均为耕地)。经核查,该地块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基本农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将非法占用的位于宜兴市张渚镇竹园村场上组和大村组的,东至南门村空地、南至南门村空地、西至南门村空地、北至水田空地的1174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至宜兴市张渚镇南门村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15天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总建筑面积865平方米工棚和309平方米硬化场地,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1174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35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