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5457 | 生成日期 | 2020-12-07 | 公开日期 | 2020-12-07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规划,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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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当事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21号 根据巡查发现,2020年3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临时工棚。经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占地1174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张渚镇南门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筑占地865平方米(建筑面积865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309平方米。该地块地类为农用地(均为耕地)。 |
当事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编号:宜国土监﹝2020﹞121号
根据巡查发现,2020年3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临时工棚。经南京华恒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占地1174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张渚镇南门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筑占地865平方米(建筑面积865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309平方米。该地块地类为农用地(均为耕地)。经核查,该地块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基本农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将非法占用的位于宜兴市张渚镇竹园村场上组和大村组的,东至南门村空地、南至南门村空地、西至南门村空地、北至水田空地的1174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至宜兴市张渚镇南门村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15天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总建筑面积865平方米工棚和309平方米硬化场地,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1174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35220元。